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陳錫宏
代 理 人 鄒豐吉
上列聲請人陳錫宏因與相對人黃程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
錫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附表一之「發票日」、「利息起算日」、「票號」有無
錯誤,一併提出正確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