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陳錫宏
代 理 人 鄒豐吉
相 對 人 黃程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程榆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 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按票據法第12 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 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 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付款地係在臺中,依上開法條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