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133號
CHDV,111,司票,1133,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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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上列聲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洪永川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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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