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 請 人 劉彥麟 上列聲請人劉彥麟因與相對人張菘溢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劉彥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抵押債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借據或本票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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