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 請 人 賴政義 陳惠真 上列聲請人賴政義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張景鑫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賴政義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本票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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