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90號
CHDV,111,司拍,90,202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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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黄炎枝(即
秀珠之繼承人)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黄秀珠之「正確」繼承系統表(部分繼承人早
已死亡)。
二、表明本件「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及送達之住居所。
三、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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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