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賴政義
聲 請 人 黃綉絹
相 對 人 黎氏秋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分別 向聲請人借款㈠250萬元、㈡3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 依借款契約書,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借款契約書、借款人收受借款 憑證、本票、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 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 ,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 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 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民國111年7月26日通 知相對人,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 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 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 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大村鄉 慶安 0000-0000 82.43 全部 債權額比例:賴政義:250分之150; 黃綉絹:250分之100 002 彰化縣 大村鄉 慶安 0000-0000 754.97 3600分之150 債權額比例:賴政義:250分之150; 黃綉絹:250分之100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宅;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一層:42.30;二層:46.56;三層:46.56;突出物一層: 20.37;合計:155.79 陽台:13.90 全部 債權額比例:賴政義:250分之150;黃綉絹:250分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