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邱志中 上列聲請人邱志中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邱志中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台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 其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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