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06號
CHDV,111,司催,206,2022083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邱志中
上列聲請人邱志中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邱志中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台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人辦理股票掛失,
其所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函)正本。(不得以影本代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