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暘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聲請人暘利鋼鐵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暘利鋼鐵
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並更正聲請狀附表「發票人
」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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