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81號
CHDV,111,司催,181,202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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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郭冬彬
上列聲請人郭冬彬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郭冬彬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聲請狀附表之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證明之股票號
碼並不相符,是具狀更正之。(請確認究係089ND00000000,
抑或089ND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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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