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81號聲 請 人 郭冬彬 上列聲請人郭冬彬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郭冬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所提出聲請狀附表之股票號碼與股票掛失證明之股票號 碼並不相符,是具狀更正之。(請確認究係089ND00000000, 抑或089ND0000000)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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