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旆君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富潤實
業有限公司、鄭麗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 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 ,而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麗雪之戶籍業 經遷至彰化○○○○○○○○,此有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故對於相對人富潤實業有限公司、 鄭麗雪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依法未合,均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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