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債 權 人 江聖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建仁
上列債權人江聖企業社因與債務人劉盧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江聖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債務人劉盧妙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影本,到院供查核
。
二、請提出債務人劉盧妙(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