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632號
CHDV,111,司促,8632,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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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代 理 人 陳玉玲
上列債權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漢揚實業有
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劉梠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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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