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582號
CHDV,111,司促,8582,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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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因與債務人郭文
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文釧(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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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