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因與債務人郭文釧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請提出債務人郭文釧(住彰化縣○○鎮○○里○○○路00號)個人最 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得省略),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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