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205號
CHDV,111,司促,8205,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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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劉芸慈
債 務 人 吳宥慶即梁揆沇之繼承人


吳宣萱即梁揆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宥慶即梁揆沇之繼承人、吳宣萱即梁揆沇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梁揆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
臺幣50,347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1年3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
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
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日兔即梁揆沇之繼承人發給支付
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6年6月28日離台,有內政部移
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可稽,如對
其送達須於國外行之,依上開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
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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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