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35號
CHDV,111,勞補,35,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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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5號
原 告 郭宏原
訴訟代理人 邱智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63,6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請求金額163,602元
(包括積欠薪資60,186元、公傷病假補償100,310元、資遣費3,1
0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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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