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號
CHDV,110,重訴,6,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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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郭雅各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郭孟卿
郭洪銘訓
郭偉儒

郭穎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經第 一審、第二審判決後,經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4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尚未確定,業經原告陳明並提出相關 判決在卷可稽,自足影響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故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段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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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