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仲鏞
詹勉
共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陳益郎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核定為新台幣49萬63
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