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王政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伯鉅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75,500元(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補字第345
號裁定核定在案),應徵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