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41號
CHDV,110,訴,441,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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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1號
原 告 詹麗

被 告 潘鴻淇
訴訟代理人 潘雅佳(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109年度交附民第22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萬353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8萬35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3日11時20分至28分許,在 其位於彰化縣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之農田旁工寮,為驅趕 農田周圍之鳥類,多次在工寮燃放沖天炮,竟因過失疏未注 意,貿然朝鄰近該農田之得利纖維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 )向原告所承租位在彰化縣○○鄉○○○巷000弄00號工廠(下稱 系爭工廠)及原告所使用之系爭工廠北臨之半露天倉庫(下 稱半露天倉庫)方向燃放沖天炮,放任沖天炮朝該方向噴衝 ,致沖天炮射進半露天倉庫西南角,引燃堆放在該處之特多 龍、尼龍紗等物品,火勢並延燒至半露天倉庫南臨之有牆鐵 皮倉庫、辦公室(下稱系爭火災),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 物品(下稱系爭財物)之損害(下稱系爭損害)。又被告上 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行為,業經本院110年度易 字第900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355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刑事案件)。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 幣(下同)93萬3976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3 萬397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貳、被告則以:被告雖因系爭火災,經刑事案件判處罪刑確定, 然系爭火災之發生與被告燃放沖天炮行為間不具因果關係。



刑事案件之監視器勘驗結果並未拍攝到沖天炮射入火災起火 點之畫面,證人亦皆未親眼見到被告發射沖天炮射入半露天 倉庫,而109年7月1日彰消調字第1090017103號函檢附之彰 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下稱火災調查鑑定書)僅 載明「無法排除施放沖天炮引燃露天倉庫西南角可燃物引起 火災之可能性」;況被告施放沖天炮之位置距離系爭火災起 火點相距80餘公尺,以當日之風向、風速、距離、沖天炮所 含之火藥量,沖天炮實無法飛越至半露天倉庫而引發火災, 故系爭火災並非被告行為所致,刑事案件判決之認定有誤, 原告應向得利公司請求,不應對被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答 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3日11時20分至28分許,在其位於 彰化縣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之農田旁工寮,為驅趕農田周 圍之鳥類,多次在工寮燃放沖天炮。原告為附表所示物品之 所有人,因系爭火災受有損害。及被告上開失火燒燬現有人 所在之建築物行為,業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判處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刑事案件)等情。被告除以前詞抗辯系 爭火災之發生與其燃放沖天炮之行為無關外,對於上情並不 爭執,復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審閱,且有上開刑事 一、二審判決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29頁、第103-122 頁),堪信屬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燃放沖天炮之行為造成系爭火災,致其受有系 爭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等語。被告則否認之,並以前詞 置辯。是本件爭點所在厥為:㈠、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是否有理由?即被告抗辯系爭火災之發生與其燃放沖 天炮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是否有理由?㈡原告前項主張如有 理由,其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若干?
三、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參照)。 經查:
⒈被告於109年6月3日上午11時20分至28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 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之農田旁工寮,為驅趕農田周圍之鳥 類,多次在工寮燃放沖天炮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經刑 事一審勘驗設置於系爭工廠之監視器畫面無誤,製有勘驗筆 錄及畫面翻拍照片可稽(見刑事一審卷第164-166頁、第117



-141頁),是被告確有於系爭火災發生期間多次在上開工寮 燃放沖天炮之行為。而經刑事一審勘驗系爭工廠內監視器畫 面結果,於監視器畫面時間11:21:05,被告開啟工寮內最 右側窗戶後,從該窗口朝得利公司所承租工廠方向燃放沖天 炮,於監視器畫面時間11:21:46、11:22:14、11:22: 37、11:24:10、11:24:31、11:24:50、11:26:25、 11:27:17、11:28:25(如圖37至42、44、46、47)從工 寮窗口處附近有白色煙霧呈直線或拋物線向前延伸於農田上 空(白色煙霧行進角度,如上開圖片之黃色箭頭所示),其 中11:24:50(如圖42)、11:26:25(如圖44)、11:28 :25(如圖47)之白色煙霧行進路線均有抵達農田右側樹叢 ,而從樹叢旁飄散白色煙霧(如圖43、45、48紅圈處)等情 ,有刑事一審審勘驗筆錄及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刑事 一審卷第164-165頁,第117-139頁。且沖天炮確有飛至上開 「農田」之左側樹叢,並遠及於與本案工廠同遠處之北側RC 住宅,此觀被告曾自承其當天所施放之沖天炮照片(見刑事 一審卷第169頁、偵8916號卷第130、131頁),與在系爭工 廠同遠處之北側RC住宅處地上蒐證拍攝之沖天炮照片外觀相 同(見偵8916號卷第129頁)可明。此外,並有火災現場拍 攝圖、空拍位置圖、消防隊蒐證照片在卷可稽(見偵8916號 卷第84、85頁、第126-131頁)。另證人陳彥泊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社頭鄉湳底村湳底一巷419弄59號內部監視器(朝 南拍攝,畫面時間約較實際晚6分鐘),於畫面時間11:22:5 4【實際時間11:28:54】時顯示露天倉庫西南角拍有沖天炮 射入白煙。湳底一巷419弄60號監視器(朝東南方農田拍攝 ,畫面時間約較實際晚2分鐘),於畫面時間11:06:11【實 際時間11:08:11】至11:28:25【實際時間11:30:25】時都有 拍到被告朝工廠方向施放沖天炮,射出時均有白煙軌跡;本 案現場勘查RC住宅地面及園圃內發現多處遺留沖天炮殘跡等 語(見本院卷第367-369頁、第419頁),可知原告燃放沖天 炮行為所在地至系爭倉庫之距離皆為沖天炮之射程範圍內。 被告辯稱其燃放之沖天炮沒辦法飛那麼遠而射到系爭倉庫云 云,核與上開事證資料不符,並無可採。
⒉依證人即得利公司員工翁惠玲蕭錫賢楊哲州及證人陳秀 媚於刑事案件中之證述,及刑事一審勘驗設置於系爭工廠內 之監視器畫面結果:建築物內堆有許多紙箱,畫面右側上方 角落則有許多雜物,於畫面顯示時間11:22:54至11:22: 58間,該雜物堆中冒出白煙向畫面上方飄散(如圖1至22紅 圈處),後於顯示時間11:25:21起,上開雜物堆冒出黑煙 向上飄散(如圖23至31黃色方塊處),於顯示時間11:25:58



開始,如勘驗所附照片即原審卷第67頁處有看到黑煙往上飄 的情形,黑煙逐漸加大,至11:26:36可見雜物堆左側鐵皮 出現橘紅色反光(如圖32至34綠圈處),於11:26:46可見 雜物堆出現明火(參刑事一審勘驗筆錄及畫面翻拍照片,見 刑事一審卷第164頁、第47-115頁)。足認系爭火災起火位 置係在半露天倉庫西南角。
⒊系爭火災經彰化縣政府消防局調查鑑定後,就起火處研判為 :「⒈依據燃燒後狀況㈠㈡所述,勘查廠區屋頂受燒情形,北 側RC住宅屋頂無受燒煙燻痕跡,南側鐵皮工廠作業區屋頂無 受燒煙燻痕跡,倉庫區屋頂有受燒變色,其中倉庫區北側半 露天倉庫變色較嚴重;檢視RC住宅北側車庫及車輛無受燒痕 跡,住宅本體外觀除南面牆受煙燻黑,冷氣室外機輕微受燒 外,其餘區域均未受燒,研判火勢由南側工廠向北側住宅延 燒。⒉依據燃燒後狀況㈢㈣所述,勘查鐵皮工廠半露天倉庫西 側堆放特多龍、尼龍紗等成品原料受燒嚴重,鐵皮屋頂煙 燻變色嚴重,半露天倉庫南臨一有牆鐵皮倉庫,外觀受燒變 色嚴重;勘查半露天倉庫東側停放自小客車2輛車體烤漆近 西側受燒嚴重,火流由西向東延燒,又機車3輛受火煙波及 情形亦呈現西側燒損嚴重,研判火流由西向東延燒。⒊依據 燃燒後狀況㈤㈥,檢視工廠內東北側牆上電源開關外觀未受燒 ,110V及220V電源開關箱內無異常跳脫或燒損;勘查鐵皮工 廠內部生產線機台、紙箱及貨物無受燒痕跡,南側屋頂及牆 面輕微受煙燻黑,北側屋頂及牆面受煙燻黑明顯,研判火流 由工廠作業區北側向南側延燒。⒋依據燃燒後狀況㈦,勘查工 廠內西北辦公室門窗外觀無受燒痕跡,辦公室內桌椅表面 無受燒痕跡,四周上層牆面及天花板燻黑嚴重,辦公室與北 側倉庫共用牆上二窗戶玻璃受燒破裂,鋁框上緣受燒熔化, 研判火流由北側倉庫向辦公室延燒。⒌依據燃燒後狀況㈧㈨, 勘查北側有牆倉庫鐵皮受燒變色,西側水泥牆面受燒後剝落 嚴重,窗戶玻璃破裂,鋁框保存完好未燒失,內部儲放瓦楞 紙包裝之成品均受燒碳化,勘查有牆倉庫上方無天花板隔間 ,直上方鐵皮屋頂北側燒白,半露天倉庫直上方鐵皮屋頂劇 烈彎曲變形,研判火流由半露天倉庫向有牆倉庫延燒。⒍依 據燃燒後狀況㈩,工廠員工蕭錫賢表示發現火災時火勢位於 半露天倉庫西南角落,有使用乾粉滅火器初期滅火,研判火 勢初期侷限於半露天倉庫西南角落。⒎依據燃燒後狀況㈩-, 勘查半露天倉庫直立式冷氣機北側受燒變色嚴重,西南角木 質櫥櫃表面碳化,近西側木板已燒失,近東側木板下半部仍 保留原色未受燒,另露天倉庫西側牆面上方鐵皮西南角變色 嚴重,下方磚牆西南角剝落嚴重,清理露天倉庫西南角燒餘



物發現為瓦楞紙裝盛堆疊之襪子及特多龍紗等物品,且西南 角落木棧板已碳化燒失,周圍木棧板尚未燒失,清理至底層 均未發現電氣設備殘跡,研判火勢由露天倉庫西南角向四周 擴大延燒。⒏依據燃燒後狀況,調閱社頭鄉湳底一巷419弄5 9號內部監視器畫面,11時22分54秒(實際時間約11時28分 )時,露天倉庫西南角有沖天炮射入白煙;11時25分30秒( 實際時間約11時30分)時,露天倉庫西南角冒出陣陣黑煙; 11時26分50秒(實際時間約11時31分)時,露天倉庫西南角 冒出火光。⒐據初期搶救之蕭錫賢談話筆錄略以:『當時從工 廠北側露天倉庫,靠近牆壁最西南角發現火及黑煙冒出』,『 滅火時火勢還未到達天花板高度,滅火器全數打完後火勢已 經爬升到天花板高度』。⒑綜合上述燃燒後狀況、監視器畫面 及關係人談話筆錄研判,起火處為工廠北側露天倉庫西南角 附近」。另就起火原因研判為:「⒈勘查起火處附近未發現 廚具、鍋具及爐具使用痕跡,研判可排除爐火不慎引起火災 之可能性。⒉勘查起火處附近無神龕,檢視金紙桶未使用且 周遭未受燒,調閱監視器火災發生前無燃燒金紙行為,研判 可排除敬神祭祖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⒊據得利纖維有限公司 代理人陳秀媚表示工廠未投保商業型火災保險,研判可排除 詐領保險金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⒋查看監視器畫面內部員工 工作正常,且無外人入侵破壞跡象,研判可排除人為縱火引 起火災之可能性。⒌訪談工廠員工均表示無人有抽菸習慣, 勘查現場時廠內未發現菸蒂遺留之情形,研判可排除菸蒂引 起火災之可能性。⒍勘查起火處附近作為露天倉庫堆放貨物 使用,無機械設備,研判可排除機械設備引起火災之可能性 。⒎勘查工廠作業區電源開關箱無受燒或跳脫之異常情形, 有牆倉庫內電源開關箱線路未接通,呈現未使用狀態,又清 理露天倉庫西南角均未發現電氣設備殘跡,且由監視器畫面 檢視起火處於火災前均無電氣事故或電氣火花產生,故研判 可排除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⒏據農田耕作關係人潘 鴻淇表示當天有燃放沖天炮(巨龍賽鴿火箭)驅趕鳥類,調 閱社頭鄉湳底村湳底一巷419弄60號監視器(11至12時)發 現潘鴻淇先於工寮前施放10支,後於工寮最南側窗戶施放9 支,勘查RC住宅地面及園圃內發現多處遺留沖天炮,經比對 2支監視器,實際時間11時28分左右潘鴻淇工寮南側窗戶 向西射出沖天炮,與廠內監視器拍到露天倉庫西南角射入白 煙時間吻合,且11時31分冒出陣陣黑煙後11時32分冒出火光 ,故本案研判無法排除施放沖天炮引燃露天倉庫西南角可燃 物引起火災之可能性。⒐本案依據現場燃燒現象、監視器 畫面及關係人談話筆錄等跡證,分析研判無法排除燃放爆竹



引起火災之可能性」。鑑定結論為:「經現場勘查燃燒後狀 況、出動觀察紀錄、監視器畫面、關係人談話筆錄綜合研判 ,起火戶為彰化縣○○鄉○○村○○○巷000弄00號(得利纖維有限 公司),起火處為工廠北側露天倉庫西南角附近,本案起火 原因無法排除燃放爆竹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此有彰化縣消 防局109年7月1日函檢附之火災調查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229-261頁)。本院審酌上開火災調查鑑定書,係以 消防隊專責人員勘查現場、採證後,根據上述現場跡證、相 關人員陳述交互以參,以科學方法,研判現場火流方向,而 認為本案起火處及可能之起火原因,應可採信。且證人陳彥 泊於本院亦證稱:(問:火災鑑定報告上無法排除燃放爆竹 引起火災之可能性,是否表示本次火災為爆竹引起?)是, 本案採用排除法,排除其他可能原因後,僅剩燃放爆竹引起 火災之可能性無法排除。(問:假設爆竹引發火災,本次是 鞭炮直接射入導致起火或鞭炮爆炸後飛入雜物堆餘溫導致起 火?)據監視器11:22:54(實際時間11:28:54),露天倉庫 西南角有沖天炮射入白煙,研判直接射入導致等語(見本院 卷第367頁、第419頁)。參諸沖天炮點燃火源後,須待前端 裝填之火藥完全燃燒殆盡後始會熄滅,且於內部火藥尚未燃 燒完畢前,若未能持續往上噴射,該笛炮內裝填之火藥不因 未往上噴射即熄滅,仍因持續燃燒而產生高溫及大量火花, 且燃放沖天炮不慎確會引發火災,此屬公眾周知之事實,被 告雖提出其刑事案件辯護人與沖天炮製造商巨獎公司負責人 陳國輝在對話中表示沖天炮只要一爆開,東西就全部用完畢 了,掉下來沒有煙也沒有火,星星都沒有等語之對話錄音光 碟及譯文為證,然陳國輝上開表示,既為就被告刑事案件辯 護人之探詢所為之商業考量回應,且其所述核與社會經驗及 上開事證資料不符,難謂客觀可採,則原告聲請傳訊證人陳 國輝,亦無必要。
 ⒋綜合上開事證資料研析,本件洵堪認定系爭火災確係因被告 燃放沖天炮,射入半露天倉庫西南角,引燃堆放在該處之物 品進而延燒所導致。刑事案件亦同此認定,堪為佐證。則被 告抗辯系爭火災之發生與其施放沖天炮之行為不具因果關係 云云,要無可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火災之發生,既可 歸責於被告之行為,且被告之行為與系爭火災之發生,及原 告受有系爭財物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上開 規定,主張被告應就其因系爭火災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 任,當屬有據。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28萬3530元為合理:㈠、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 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 5條定有明文。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回復受毀損前之狀態而言 ,至於自然折舊則不在回復範圍內,亦即回復原狀之費用以 必要者為限。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 求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且依民法第196條規定,命加害人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其額數應以該物受損後之價值與毀損前 原來之價值比較決定之。
㈡、原告雖主張其所有系爭財物因系爭火災之受損金額共計93萬3 976元,並提出發票及估價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7-89頁 )。惟經本院囑託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下稱威名公司) 就原告主張之各項項目於火災發生時之合理價值為鑑定,鑑 定結果為其合理金額總計應為28萬3530元(詳見附表),此 有該公司函及檢附之估價報告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05- 327頁)。本院酌以威名公司係本其專業,就中古設備、存 貨及水泥基座鐵體皮半露天工廠倉庫部分,以重置成本法評 估工廠倉庫之合理價格,以市場比較法外部訪查作為評價依 據;就清運費用部分則以市場調查資料及原告所提供資料為 評估,而做成上開鑑定報告書,其結果應屬合理可採。故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28萬3530元為合理,原 告請求在此範圍內,應屬有據。逾此範圍以外之請求,即屬 無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而迄未履行,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1月14日(見附民卷第43頁)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6條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28萬3530元,及自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 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欲供相當之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其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已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所提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 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原無須繳納裁判費 。然原告於訴訟程序中支出鑑定等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規定,依主文第3項所定比例分擔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 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受損項目 原告主張金額 鑑定金額 1 冷氣機之1(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43,500元 6,500元 2 冷氣機之2(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41,000元 6,200元 3 冷氣機之3(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35,000元 5,300元 4 飲水機(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25,000元 3,800元 5 水冷冷氣機(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60,000元 6,000元 6 更換室外塑膠管(水管+電管)材料及工資 8,770元 900元 7 鐵捲門馬達(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7,500元 1,500元 8 鐵捲門門片(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4,000元 800元 9 更換新監視器鏡頭費用(燒毀損害不堪使用) 10,000元 2,000元 10 實木圓桌(已燒毀) 15,000元 1,500元 11 紗架:用途烘乾紗(已燒毀) 17,000元 1,700元 12 膠紗成品8箱(已燒毀) 24,000元 2,400元 13 彈性紗成品4箱(已燒毀) 16,000元 1,600元 14 雨帆(已燒毀) 3,000元 300元 15 騎樓牆上大水銀燈:晚間照明用(已燒毀) 1,500元 200元 16 清除廢墟工資(灰燼及殘餘垃圾) 12,000元 12,000元 17 載運廢需費用(清理費) 22,000元 21,388元 18 工廠騎樓牆壁毀損復原工程費用 278,000元 122,320元 19 工廠雨遮毀損拆舊換新費用 310,706元 87,122元 合計 933,976元 283,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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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名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