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89號
上 訴 人 黃群硯
被 上訴 人 洪啟輝
洪木勝
洪志雄
洪再發
洪郭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7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