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095號
CHDV,110,訴,1095,2022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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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賴明寬

被上訴人 賴永承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而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 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亦規定明確。二、上訴人於本院委任李淵源律師為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並未就 其受送達權限為限制,此有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 111頁),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之規定,李淵源律師 有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權限。而前揭判決是於民國111年6 月23日送達至李淵源律師位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事 務所,並由李淵源律師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存卷可憑(見 回證卷第12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2條前段之規定,即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因此,上訴人對於前揭判決提起上訴之期 間,應自前揭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11年6月24日起算上訴不變 期間20日。又於本院第一審受有特別委任得提起上訴之李淵 源律師之事務所是位在本院所在地即彰化縣員林市(見本院 卷一第111頁),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上訴人之上訴不變期間20日即無庸再扣除在途期間2日, 故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至111年7月13日(星期三)即已屆滿, 惟上訴人卻遲至111年7月14日始提起上訴,此有蓋有上開日 期章戳之民事聲明上訴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93頁), 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實已逾上訴期間,自非合法, 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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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