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3號
CHDV,110,家繼簡,13,202208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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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
原 告 楊美娟

被 告 楊許玉


楊志榕


楊志龍

陳楊雅惠

楊詠田

楊詠棋

楊雅麗

楊雅芬

楊雅君

楊萱如

謝富美

蘇文亮


蘇文徹

蘇家

蘇瓊如

楊玉花

楊玉

李明輝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志文
被 告 劉湘沄

劉倍燁

劉銘麒

楊秀青


楊秀梅

楊秀媚

趙陳春梅

趙紋吟

趙紋君

趙成益

大豐


趙崇慶

趙育伶

黃趙鳯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閔
被 告 趙鳳

許銀杏

黃祐榆

黃碧堦

黃碧峯

黃麗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慧文
被 告 黃麗貞

黃麗香

蔡文達

蔡文智


蔡雅惠

蔡雅芬


蔡順輝

賴明祥

賴明慧



蔡寶華

蔡水滿

趙永進

洪秀霞(即楊鐶仁之承受訴訟人)


楊國良(即楊鐶仁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全楊國偉(即楊鐶仁之承受訴訟人)


楊國興(即楊鐶仁之承受訴訟人)


趙安茹(即趙城正之承受訴訟人)


趙韋綾(即趙城正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鄭秀晶(即趙城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李盾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查原告楊美娟於民國110年5月5日(以本院收狀為準)起訴 後,被告楊鐶仁於111年3月8日死亡,被告趙城正則於同年3 月30日過世,而被告楊鐶仁之繼承人為楊洪秀霞、楊國良楊朝全楊國偉楊國興等4人,被告趙城正之繼承人則為 鄭秀晶、趙安茹與趙韋綾等3人,有被告楊鐶仁之除戶謄本 、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以及被告趙城正之全戶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一 親等)查詢結果在卷,其中就被告楊鐶仁部分,業經原告於 111年4月8日具狀聲請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被告趙城正部 分則經本院依職權於111年4月20日裁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



,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除被告劉倍燁、楊秀青楊秀梅楊秀媚黃趙鳯梅 、趙鳳秀、黃碧峯、黃麗音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李盾遺有彰化縣○○鄉○○段00 地號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起訴時共有53人繼承,無法協 議分割,故請求按應繼分裁判分割,以利將來買賣或交換。 並聲明:被繼承人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准予分割。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楊志榕、蘇文亮李明輝、劉倍燁、楊秀青楊秀梅楊秀媚黃趙鳯梅、趙鳳秀、黃碧峯、黃麗音到庭均表示同 意按應繼分分割。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 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 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 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 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 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於35年7月23日死亡,身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 產,而原告與被告即楊許玉鏵、楊志榕、楊志龍、陳楊雅 惠、楊詠田楊詠棋楊雅麗楊雅芬楊雅君謝富美 (轉繼承自其子女楊峻銘楊雅芳)、楊萱如蘇文亮蘇文徹蘇家綺、蘇瓊如楊玉花楊玉寸、李明輝、劉 湘沄、劉倍燁、劉銘麒楊秀青楊秀梅楊秀媚、趙陳 春梅趙紋吟、趙紋君、趙成益、趙大豐趙崇慶、趙育 伶、黃趙鳯梅、趙鳳秀、黃許銀杏黃祐榆黃碧堦、黃 碧峯、黃麗音黃麗貞黃麗香蔡文達蔡文智、蔡雅 惠、蔡雅芬蔡順輝賴明祥賴明慧蔡寶華蔡水滿趙永進、楊洪秀霞、楊國良楊朝全楊國偉楊國興( 前列4位均為楊鐶仁之承受訴訟人)、鄭秀晶、趙安茹、趙 韋綾(前列3位均為趙城正之承受訴訟人)均為其繼承人, 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節,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第三



類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 舊戶籍資料、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現戶部分、除戶部分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彰化○○○○○○○○111年2月11日彰戶 三字第1110001327號函及附件在卷,是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
三、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 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 、第1164條定有明文。再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 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 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 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 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 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而繼承人將公 同共有之遺產,變更為分別共有,係使原公同關係消滅, 另創設繼承人各按應有部分對遺產有所有權之新共有關係 ,其性質應仍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人數眾多,且於調解程序中,經本院通知渠等進行調解 ,多數無調解意願,堪認就分割方法顯然無法達成協議, 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核屬有據。
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分割方案,合乎繼承 人間公平及遺產之經濟效益,且到庭之被告就此方案均表 同意,核屬適當而可採。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及防禦方法,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喻涵
附表一:被繼承人李盾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1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 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3,069.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0) 同上。 3. 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613.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同上。 4.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52.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同上。 5.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407.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同上。 6.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47.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同上。 7.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256.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 同上。 附表二(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楊許玉鏵 1/144 30 趙陳春梅 1/150 2 楊志榕 1/144 31 趙紋吟 1/150 3 楊志龍 1/144 32 趙紋君 1/150 4 陳楊雅惠 1/144 33 趙成益 1/150 5 楊詠田 1/180 34 鄭秀晶 1/450 6 楊詠棋 1/180 35 趙安茹 1/450 7 楊雅麗 1/180 36 趙韋綾 1/450 8 楊雅芬 1/180 37 趙大豐 1/90 9 楊雅君 1/180 38 趙崇慶 1/90 10 謝富美 1/54 39 趙育伶 1/90 11 楊萱如 1/108 40 黃趙鳯梅 1/30 12 蘇文亮 1/144 41 趙鳳秀 1/30 13 蘇文徹 1/144 42 趙永進 1/30 14 蘇家綺 1/144 43 黃許銀杏 1/54 15 蘇瓊如 1/144 44 黃祐榆 1/108 16 楊玉花 1/36 45 黃碧堦 1/36 17 楊玉寸 1/36 46 黃碧峯 1/36 18 李明輝 1/21 47 黃麗音 1/36 19 楊洪秀霞 1/84 48 黃麗貞 1/36 20 楊國良 1/84 49 黃麗香 1/36 21 楊朝全楊國偉 1/84 50 蔡文達 1/120 22 楊國興 1/84 51 蔡文智 1/120 23 劉湘沄 1/63 52 蔡雅惠 1/120 24 劉倍燁 1/63 53 蔡雅芬 1/120 25 劉銘麒 1/63 54 蔡順輝 1/30 26 楊美娟 1/21 55 賴明祥 1/60 27 楊秀青 1/21 56 賴明慧 1/60 28 楊秀梅 1/21 57 蔡寶華 1/30 29 楊秀媚 1/21 58 蔡水滿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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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