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30號
CHDV,107,訴,730,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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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730號
原 告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林建成
被 告 李宜興

李安棋

李安田
李健

李宣佑

李汝堅

許碧玲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忠

被 告 李正吉
李錫曉

李錫楷
兼上二人
共同訴訟代理
李炎

被 告 李張秋
李明芬

宋美華


李芷陵(即李佩蓓)



李吉村

李政雄

李甫怡
李甫瑩

李甫奭

陳李完
邱清

李正昌


李保志

李桿伯

李桿仁 住○○市○○區○○里00鄰○○○街0
0號
李忠

李建村

李錫昌

李林耀

李錫熹
李麗華


李麗美

李麗卿
李明芳
李明溢
李振興

李正義



陳瑞選

詹美雲

施麗專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茂松

李明浩(即李鴦之繼承人)



李瑞慶(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惠芬(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惠雯(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淑女(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淑梅(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李淑婉(即李先籐之繼承人)


黃莉華(即李秀雄之繼承人)




李品卉(即李秀雄之繼承人)




李棟雄(即李秀雄之繼承人)


詹陳月禮(即李輝埒之繼承人)


陳月秀(即李輝埒之繼承人)

陳月色(即李輝埒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
陳伯儀(即李輝埒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張米躾(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李檀娜(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李忠恒(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李忠毅(即李茂松之繼承人)

李陳美津(即李謹守之繼承人)

李淑嫺(即李謹守之繼承人)


李信達(即李謹守之繼承人)


李信伯(即李謹守之繼承人)

李蔡玉珠(即李武勇之繼承人)(兼受告知人)


李秀娟(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秀梅(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順興(即李武勇之繼承人)


李頌榮 (即李明記之繼承人)

李欣柔(即李明記之繼承人)

李萱柔(即李明記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
趙玉蓉(即李明記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黃蔡美華



吳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明浩應就其被繼承人李鴦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378分之10,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瑞慶、李惠芬李惠雯李淑女李淑梅、李淑婉應就其被繼承人李先籐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70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莉華、李品卉、李棟雄應就其被繼承人李秀雄所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16分之6,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伯儀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應就其被繼承人李輝埒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378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應就其被繼承人李茂松



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70分之18,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應就其被繼承人李謹守所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756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應就其被繼承人李武勇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54分之3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應就其被繼承人李明記所遺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270分之9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共有的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568、569、570、571、572、573、43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10年11月23日溪測土字第1744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其中編號1,面積8.8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明益取得;編號2,面積8.8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明芳取得;編號3,面積29.6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陳瑞選取得;編號4,面積47.4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正吉取得;編號5,面積49.6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政雄取得;編號6,面積49.62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甫瑩取得;編號7,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邱清绣取得;編號8,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甫奭取得;編號9,面積16.3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甫怡取得;編號10,面積45.1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宜興取得;編號11,面積45.1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安棋取得;編號12,面積45.1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安田取得;編號13,面積110.54平方公尺土地;編號16,面積180.95平方公尺土地;編號23,面積182.99平方公尺土地;編號27,面積735.73平方公尺土地與編號35,面積573.84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王英仁應有部分2119分之169及被告施麗專應有部分2119分之1244與張茂松應有部分2119分之706共有取得;編號14,面積67.4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惠雯取得;編號15,面積67.4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惠芬取得;編號17,面積269.60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五項茂松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18,面積134.79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八項所列李明記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19,面積90.3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錫楷取得;編號20,面積90.3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錫曉取得;編號21,面積90.36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炎書取得;編號22,面積269.60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許碧玲取得;編號24,面積225.16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七項所列李武勇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25,面積168.87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忠洲取得;編號26,面積56.2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桿伯取得;編號2



8,面積172.5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振興應有部分233分之117,李明芬、李張秋應有部分各233分之39,宋美華、李佩蓓應有部分各233分之19共有取得;編號29,面積265.14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健同、李宣佑應有部分各358分之36,李汝堅應有部分358分之44,前開第六項所列李謹守之繼承人、李吉村李正昌應有部分各358分之34,李詹美雲應有部分358分之19、李保志應有部分358分之121共有取得;編號30,面積92平方公尺土地、編號31,面積239平方公尺土地、編號36,面積8平方公尺土地、編號43,面積864平方公尺土地依附表三所示保持共有取得,作為公廳、公共空間、門樓、通行道路使用;編號32,面積21.48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麗華取得;編號33,面積107.3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明浩取得;編號34,面積3.71平方公尺土地由前開第四項所列李輝埒之繼承人公同共有取得;編號37,面積668.01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如附表二編號37備註欄所示之比例分配;編號38,面積14.99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李惠雯李惠芬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共有取得;編號39,面積383.85平方公尺土地、編號41,面積98.15平方公尺土地與編號42,面積313平方公尺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編號40,面積87平方公尺土地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取得,作為道路使用。
訴訟費用由如附表一所示之共有人依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原告以其他共有人 全體為被告,當事人始適格。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 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且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 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75條亦有明文。從 而,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 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 土地,個別則逕以其地號表示)之共有人李鴦、李先籐、李 輝埒、李秀雄已於起訴前死亡,土地各應有部分權利應由其 等之繼承人即李明浩李瑞慶、李惠芬李惠雯李淑女李淑梅、李淑婉;陳伯儀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黃 莉華、李品卉、李棟雄(如附表一編號1、3、9、33所示)



繼承,另共有人李武勇、李茂松、李明記、李謹守亦於訴訟 中死亡,其土地應有部分權利應由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 梅、李順興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繼承(各如附表一編號2、4、5、19、所示),有系 爭土地登記謄本、相關當事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在卷 可憑,故原告具狀追加前開各該繼承人為被告,聲明承受訴 訟,自應准許。
二、查本件訴訟繫屬中,系爭土地共有人李錫昌李林耀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378分之3,李錫熹李麗美李麗卿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378分之2,均於108年9月1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施麗專張茂松李正義將系爭土地,其中569地號土地應有部分54分之2,於109年4月10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施麗專張茂松;陳李完將系爭土地,其中572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56分之5,於109年3月18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李正昌,惟均未依法准為承當訴訟,爰據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於程序上仍列李錫昌李林耀李錫熹李麗美李麗卿李正義、陳李完為被告,惟實質法律關係已經變動調整而為判決,於此敘明。三、按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 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 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 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 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結果,於 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 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 第三人;前項受通知人得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為第242條第 1項之請求(即聲請閱卷等);第1項受通知人得依第58條規 定參加訴訟者,準用前條(即第67條,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 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63條 之規定,即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民事訴訟法第67 條之1亦有明文。查系爭土地,李輝埒就其中570、571地號 土地及李秀雄就其中572地號土地,各登記有抵押權人黃蔡 美華、吳耀明李蔡玉珠,已經本院依原告之請求告知訴訟 ,惟未參加訴訟。從而,各該抵押權,於本判決確定時,自 移存於各該抵押義務人即李輝埒之繼承人陳伯儀詹陳月禮 、陳月秀、陳月色及李秀雄之繼承人黃莉華、李品卉、李棟 雄所分得之部分。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除被告李宜興李安棋、李安田、李錫曉 、李錫楷、李炎書、李健同、李宣佑李汝堅、李許碧玲施麗專張茂松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陳伯儀、趙 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外 ,餘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係主張略以: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 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於兩造共有人間並無 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 原告迭商請被告協議分割,均無結果,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 項、第824條,請求准予分割系爭土地,並同意被告李炎



等人所提出如附圖即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 國110年11月23日溪測土字第1744號土地複丈成果圖及附表 二、三所示之分割方案。此外,因系爭土地共有人李鴦、李 先籐、李輝埒、李秀雄、李茂松、李明記、李謹守、李武勇 已死亡,但各該繼承人尚未就各該土地應有部分權利辦理繼 承登記,為合法為本案之分割處分土地,亦應命各該如上述 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等語。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李錫曉、李錫楷、李炎書:主張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 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㈡被告李宜興李安棋、李安田、李健同、李宣佑李汝堅、李許碧玲施麗專張茂松陳稱:同意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所示之方案,分割系爭土地等語。 ㈢被告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陳伯儀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趙玉蓉陳稱:對於分割方法,沒有意見等語。 ㈣被告李正昌陳稱:為門樓及宗祠保留,我連送二次保留古蹟 都被駁回,目前仍努力中。門樓旁邊有不明建物,為保留門 樓,希望規劃道路可往旁邊一點繞過門樓,雖可能損及該建 物,但該建物也是我們宗親的,依照我們的歷史,損到該建 物也是公正。現有道路沒有預留銜接北邊住戶的通行權。宗 親會議在110年12月19日有召開,但是來開會的人沒有很踴 躍,來開會的人沒有來一半,會議也沒有開成,主要是跟大 家討論關於李桿伯、李保志位置有修改,第二個就是李家的 分配位置,北邊的住戶會沒有路可以出入,我現在一直跟共 有人的長輩談,分配位置圖編號第29,最長的位置不到20米 ,車子沒有辦法進出,到時候北邊的人沒有辦法進出,從目 前的私設道路來說,是不是應該規劃一條可以銜接到北邊的 道路。其他沒有什麼意見。但是原告與被告所規劃的分割方 案,都沒有規劃到我們北邊的聯外道路的問題。以分割圖編 號29以北有我的土地,應該從編號34那邊拉出一條6米寬的 道路到北邊581號這邊,應該比較妥適,不然北邊的人無法 進出。編號29有劃到的建築物有我的及李宣佑李明守。以 我的瞭解,581地號有其他外姓的人,我們這塊地與賴姓的 人共有的,要是賴姓的人不同意,我們也沒有辦法。編號33 要再往東邊移,而且編號33現在進行法拍中,如果日後被賣 掉,我們也是沒有辦法通行。581地號的道路與編號33是沒 有銜接的,581地號的既成道路是介於編號33跟35之間的右 手邊,希望編號33再往東邊移,編號29的地形是編號33的北 邊,編號33目前是空地,編號29分配位置的西邊、東邊有建 築物。580、581地號賴姓的人都有持分,他們走北邊及西邊 的道路,就是570、572地號的位置。從李忠穎召開家族會議 之後就沒有再召開,是不是可以再開一次家族會議來討論。



我還是希望能在編號33、34、35及29這邊做一些微調等語。 ㈤其餘被告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理由:  
1、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由如附表一所示共有,其中有部分之共有 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不爭執,並有相符之土地登記謄 本、相關戶政資料及共有人之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稽,自係 真實可信。又系爭土地,均屬彰化縣埔心鄉都市計畫土地, 其中430、568、569、570及5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571、572地號土地為農業區,亦有彰化縣埔心鄉公所於10 7年6月15日製發之證明書在卷可參。此外,本院亦會同彰化 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在案,知悉系爭土地上有多棟共 有人之磚造平房、小木屋、水泥板平房、鐵皮屋與公廳、門 牌樓等建物等情,亦各製有本院勘驗測量筆錄、地政事務所 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佐。從而,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可依法 分割,被告就此亦無依契約或依法不得分割之抗辯,本院自 應准許分割。且因分割土地係屬處分不動產物權之性質,爰 據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 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 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與向來司法實務肯認兼具之訴訟經 濟正當理由,亦應准命如附表一編號1、2、3、4、5、9、19 、33部分之被告應辦理繼承登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八項所示 。
2、原告主張同意以由被告宗親方面整合提出如附圖及附表二、 三方式分割系爭土地,雖共有人李正昌提出意見如上,認未 考量土地北邊宗親之通路,但亦迄未提出其主張之分割方案 供比較辯論,且被告李忠穎已補充陳稱,關於北邊的出入道 路,在111年4月4日與宗親李定修討論,可經由現在李定修 種植果樹的空地開闢便道銜接現有通道,李定修也同意,當 日李炎書也有在場,若有必要,也可請他陳述等語。並李炎 書亦陳稱,我當日討論也有在場,李定修有同意,這樣就可 以解決李正昌他們北邊認為分割圖比較不利的部分。暨原告 方面亦應李忠穎所述,分割圖的南北向的道路上,有宗親的 一間浴室廁所,請原告能夠保證解決以後,再加以開發系爭 土地等語。覆稱,判決確定以後,大概可以給半年左右的時 間,請他們自行找地方蓋浴室廁所等語。則綜據全案卷證, 堪認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方式分割系爭土地,應屬適當之 方法,爰據之判決如主文第九項所示。
綜上,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係合法應准;又原告主張為利於分割應命相關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並以如附圖及附表二、三方式分割,本院核認亦屬合法、適當,爰准判決如主文所示。



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附表一: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彰化縣埔心鄉新館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 姓 名 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430地號 568地號 569地號 570地號 571地號 572地號 573地號 1 李鴦(106年1月10日歿,繼承人:李明浩) 378分之10 378分之10 378分之10 378分之10 378分之10 378分之10 378分之10 2 李武勇(110年2月8日歿,繼承人: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 繼承人公同共有 54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54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54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54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54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54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54分之3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3 李先籐(107年2月15日歿,繼承人:李瑞慶、李惠芬李惠雯李淑女李淑梅、李淑婉)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4 李茂松(108年10月14日歿,繼承人: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18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18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18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18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18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18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18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5 李明記(111年5月28日歿,繼承人: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270分之9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6 李宜興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7 李安棋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8 李安田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270分之3 9 李輝埒(91年3月7日歿,繼承人:陳伯儀詹陳月禮、陳月秀、陳月色) 無 無 無 繼承人公同共有 378分之2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378分之2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無 無 10 李正吉 36分之1 36分之1 無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11 李錫曉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12 李錫楷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13 李炎書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270分之6 14 李張秋 無 無 162分之2 無 無 無 無 15 李明芬 無 無 162分之2 無 無 無 無 16 李美華 無 無 162分之1 無 無 無 無 17 李佩蓓 無 無 162分之1 無 無 無 無 18 李吉村 756分之5 無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19 李謹守(110年2月24日歿,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 繼承人公同共有 756分之5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無 繼承人公同共有 756分之5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756分之5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756分之5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756分之5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繼承人公同共有 756分之5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20 李健同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21 李宣佑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22 李政雄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23 李甫怡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 李甫瑩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81分之1 25 李甫爽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6 邱清綉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43分之1 27 李正昌 756分之5 無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28 李保志 378分之5 378分之5 378分之10 378分之8 378分之8 378分之5 378分之5 29 李建村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30 李桿伯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31 李桿仁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32 李忠洲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33 李秀雄(95年9月5日歿,繼承人:黃莉華、李品卉、李棟雄) 無 無 無 無 無 繼承人公同共有 216分之6 (訴訟費用連帶負擔) 無 34 李麗華 378分之2 378分之2 378分之2 378分之2 378分之2 378分之2 378分之2 35 李明芳 無 無 無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36 李明溢 無 無 無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216分之3 37 李振興 無 無 54分之2 無 無 無 無 38 李陳瑞選 108分之3 108分之3 無 無 無 108分之3 108分之3 39 李詹美雲 378分之5 378分之5 無 無 無 378分之5 378分之5 40 李汝堅 756分之5 378分之10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756分之5 41 李許碧玲 270分之18 270分之18 270分之18 270分之18 270分之18 270分之18 270分之18 42 施麗專 15120分之3449 15120分之3449 5670分之1289 15120分之3449 15120分之3449 15120分之3204 15120分之3449 43 王英仁 2160分之81 2160分之81 2160分之56 2160分之81 2160分之81 2160分之81 2160分之81 44 張茂松 15120分之2008 15120分之2008 5670分之718 15120分之2008 15120分之2008 15120分之1868 15120分之2008 附表二:各共有人之分割方法及位置分配表。
彰化縣埔心鄉新舘段430、568、569、570、571、572、573地號土地分割方法及位置分配表 附圖 編號 所有權人 姓 名 面積(平方公尺) 備 註 ㈠568、569、570、573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合併分割。 1 李明益 8.88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 李明芳 8.88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3 李陳瑞選 29.62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40/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40/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4 李正吉 47.4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4/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5 李政雄 49.62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7/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7/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6 李甫瑩 49.62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7/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7/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7 邱清綉 16.3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8 李甫奭 16.3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9 李甫怡 16.3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0 李宜興 45.18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1/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1 李安棋 45.18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1/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2 李安田 45.18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6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61/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3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維持共有 110.54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 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 14 李惠雯 67.4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9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91/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5 李惠芬 67.4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9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91/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6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維持共有 180.95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 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 17 李茂松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269.6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4/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8 李明記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134.79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8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8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19 李錫楷 90.36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0 李錫曉 90.36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1 李炎書 90.36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2/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2/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2 李許碧玲 269.60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4/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3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維持共有 182.99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 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 24 李武勇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225.16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0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04/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5 李忠洲 168.87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28/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28/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6 李桿伯 56.29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76/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76/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27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人維持共有 735.73 合併後道路應有部分比例:施麗專1244/5466、王英仁169/5466、張茂松706/5466 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 28 李振興李明芬、李張秋、宋美華、李佩蓓維持共有 172.58 ⑴李振興,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17/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17/3347。 ⑵李明芬,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9/3347。 ⑶李張秋,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9/3347。 ⑷宋美華,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9/3347。 ⑸李佩蓓,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9/3347。 維持共有比例(李振興117/233、李明芬39/233、李張秋39/233、宋美華19/233、李佩蓓19/233) 29 李健同、李宣佑李汝堅、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李吉村李正昌、李詹美雲李保志等人維持共有 265.14 ⑴李健同,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3347。 ⑵李宣佑,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6/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6/3347。 ⑶李汝堅,道路應有部分比例:4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44/3347。 ⑷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4/3347。 ⑸李吉村,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4/3347。 ⑹李正昌,道路應有部分比例:34/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34/3347。 ⑺李詹美雲,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9/3347。 ⑻李保志,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1/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21/3347。 維持共有比例【李健同36/358、李宣佑36/358、李汝堅44/358,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34/358,李吉村34/358、李正昌34/358、李詹美雲19/358、李保志121/358】 30 公廳維持共有 92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未參與分配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31 公共空間維持共有 239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未參與分配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32 李麗華 21.48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29/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9/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33 李明浩 107.39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45/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145/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34 李輝埒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3.71 道路應有部分比例:5/5466,公廳、公共空間、門樓應有部分比例各為:5/3347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35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等人維持共有 573.84 施麗專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244/5466、王英仁道路應有部分比例:169/5466、張茂松道路應有部分比例:706/5466 維持共有比例(施麗專1244/2119、王英仁169/2119、張茂松706/2119) 36 門樓維持共有 8 施麗專王英仁張茂松未參與分配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43 六米設私道路 864 各共有人依合併分割後之應有部分比例比例維持共有。 面積負擔與比例詳附表三 合計 5466     ㈡430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 37 變價分割 668.01 李明浩:1807/66801、李武勇之繼承人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公同共有):3794/66801、李茂松之繼承人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公同共有):4553/66801、李明記之繼承人趙玉蓉李頌榮、李欣柔李萱柔(公同共有):2277/66801、李宜興:759/66801、李安棋:759/66801、李安田:759/66801、李正吉:1897/66801、李錫曉:1518/66801、李錫楷:1518/66801、李炎書:1518/66801、李健同:452/66801、李宣佑:452/66801、李政雄:843/66801、李甫怡:281/66801、李甫瑩:843/66801、李甫奭:281/66801、邱清綉:281/66801、李保志:903/66801、李桿伯:949/66801、李忠洲:2846/66801、李麗華:361/66801、李陳瑞選:1897/66801、李詹美雲:903/66801、李汝堅:452/66801、李許碧玲:4553/66801、施麗專:15580/66801、王英仁:2561/66801、張茂松:9071/66801、李惠芬:388/66801、李惠雯:389/66801、李吉村:452/66801、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嫺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452/66801、李正昌:452/66801 38 李惠雯李惠芬維持共有 14.99 李惠雯1/2、李惠芬1/2殘存面積參與編號37變價分割     合計 683     ㈢572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 39 變價分割 383.85 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40 六米設私道路 87 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41 變價分割 98.15 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合計 569     ㈣571地號之分割方法: 42 變價分割 313 各共有人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附表三: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及公廳、公共空間、牌樓應有部分比例表。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及公廳、公共空間、牌樓應有部分比例表   合併分割後面積及應有部分(道路)比例 公廳、公共空間、牌樓應有部分比例 共 有 人 個人應有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道路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比例 公廳面積(平方公尺) 公共空間面積(平方公尺) 牌樓面積(平方公尺) 個人取得之實地面積( 平方公尺李明浩(李鴦繼承人) 145 145/5466 22.92 145/3347 3.99 10.35 0.35 107.39 李武勇之繼承人李蔡玉珠李秀娟李秀梅李順興公同共有 304 304/5466 48.05 304/3347 8.36 21.70 0.73 225.16 李茂松繼承人李張米躾、李檀娜、李忠恒、李忠毅公同共有 364 364/5466 57.54 364/3347 10.01 25.98 0.87 269.6 李明記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182 182/5466 28.77 182/3347 5.01 12.99 0.44 134.79 李宜興 61 61/5466 9.64 61/3347 1.68 4.35 0.15 45.18 李安棋 61 61/5466 9.64 61/3347 1.68 4.35 0.15 45.18 李安田 61 61/5466 9.64 61/3347 1.68 4.35 0.15 45.18 李正吉 64 64/5466 10.12 64/3347 1.76 4.57 0.15 47.40 李錫曉 122 122/5466 19.28 122/3347 3.35 8.72 0.29 90.36 李錫楷 122 122/5466 19.28 122/3347 3.35 8.72 0.29 90.36 李炎書 122 122/5466 19.28 122/3347 3.35 8.72 0.29 90.36 李健同 36 36/5466 5.69 36/3347 0.99 2.57 0.09 26.66 李宣佑 36 36/5466 5.69 36/3347 0.99 2.57 0.09 26.66 李政雄 67 67/5466 10.59 67/3347 1.84 4.79 0.16 49.62 李甫怡 22 22/5466 3.48 22/3347 0.60 1.57 0.05 16.30 李甫瑩 67 67/5466 10.59 67/3347 1.84 4.79 0.16 49.62 李甫奭 22 22/5466 3.48 22/3347 0.60 1.57 0.05 16.30 邱清綉 22 22/5466 3.48 22/3347 0.60 1.57 0.05 16.30 李保志 121 121/5466 19.13 121/3347 3.33 8.64 0.29 89.61 李桿伯 76 76/5466 12.01 76/3347 2.09 5.43 0.18 56.29 李忠洲 228 228/5466 36.04 228/3347 6.27 16.28 0.54 168.87 李麗華 29 29/5466 4.58 29/3347 0.80 2.07 0.07 21.48 李陳瑞選 40 40/5466 6.32 40/3347 1.10 2.86 0.10 29.62 李詹美雲 19 19/5466 3.00 19/3347 0.52 1.36 0.04 14.08 李汝堅 44 44/5466 6.95 44/3347 1.21 3.14 0.11 32.59 李許碧玲 364 364/5466 57.54 364/3347 10.01 25.98 0.87 269.60 施麗專 1244 1244/5466 196.64   未參與分配 1047.36 王英仁 169 169/5466 26.71   未參與分配 142.29 張茂松 706 706/5466 111.60   未參與分配 594.40 李惠芬 91 91/5466 14.38 91/3347 2.50 6.50 0.22 67.40 李惠雯 91 91/5466 14.38 91/3347 2.50 6.50 0.22 67.40 李張秋 39 39/5466 6.17 39/3347 1.07 2.79 0.09 28.88 李明芬 39 39/5466 6.17 39/3347 1.07 2.79 0.09 28.88 李佩蓓 19 19/5466 3.00 19/3347 0.52 1.36 0.04 14.08 宋美華 19 19/5466 3.00 19/3347 0.52 1.36 0.04 14.08 李吉村 34 34/5466 5.38 34/3347 0.93 2.43 0.08 25.18 李謹守之繼承人李陳美津、李淑嫻李信達李信伯公同共有 34 34/5466 5.38 34/3347 0.93 2.43 0.08 25.18 李正昌 34 34/5466 5.38 34/3347 0.93 2.43 0.08 25.18 李振興 117 117/5466 18.49 117/3347 3.22 8.35 0.28 86.66 李輝埒之繼承人公同共有 5 5/5466 0.79 5/3347 0.14 0.35 0.01 3.71 李明芳 12 12/5466 1.90 12/3347 0.33 0.86 0.03 8.88 李明益 12 12/5466 1.90 12/3347 0.33 0.86 0.03 8.88 應有部分比例及面積合計 5466 5466/5466 864.00 3347/3347 92.00 239.00 8.00 42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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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