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李月美
訴訟代理人 蕭旭峰
被 告 朱苓菲(即李驊紜之承受訴訟人)
朱怡瑞(即李驊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朱苓菲、朱怡瑞為李驊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 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驊紜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死亡,朱苓菲、朱怡瑞為 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資料可稽。兩造 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朱 苓菲、朱怡瑞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