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73號
CHDM,111,附民,273,202208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李曉清
被 告 李侑益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0年4月14日15時30分許,接到詐欺集 團成員來電,訛稱係「Booking.com」網站之客服人員,因 系統錯誤,多刷了1筆7,000元之費用,需操作ATM方能取消 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9,9 86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 ,9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沒有意見,但我領的錢都被上手拿走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58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339條 之4之加重詐欺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3月在案,是原告 主張被告有故意侵權行為之事實,自屬有據。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1項、同法第185條定有明文。查原告遭被告所屬之詐騙集 團詐騙,由被告提領原告所匯入之金錢後將金錢交付上手, 致原告受有29,986元之財產上損害,已如上述,被告自應對 原告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至遲於本院言詞辯 論當日經本院告知後,即知悉原告之請求,故應於本院111 年7月14日言詞辯論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至被告是否實際 上獲取金錢,並不影響被告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係共同侵權 行為人之事實,是被告所辯不影響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9,986元及法定利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故意侵權行為,造成原告受有29,986元 之損害。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29,986元及自111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