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陳○妡
法定代理人 陳政財
原 告 楊正寬
被 告 陳玉雪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1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在刑事案 件否認有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行,而有造成 原告損害之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