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11年度,46號
CHDM,111,訴緝,46,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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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45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建霖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34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099號、111年度偵緝字
第8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建霖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各列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6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柳建霖明知其並無動漫公仔、球鞋、卡通人物公仔等商品可 供出售,亦無完成交易之真意,竟基於以詐欺方式取得財物 之不法意圖,於民國110年1月間,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接網 際網路,分別使用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跳跳」、臉書帳 號暱稱「歐巴馬」或「謝建華」登入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社 團網站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附表所示 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 款至附表所示柳建霖帳戶或其所借用不知情之張智翔、周育 瑰帳戶,柳建霖隨即將上開款項提領而出,並花用殆盡。嗣 因如附表所示何致霖等人遲未收受所購買之商品,聯繫柳建 霖未獲回應,始悉受騙,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何致霖、楊庭瑆黃宗翰郭韋成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 中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許弘聖梁偉任告訴暨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另經張上友訴由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起訴書更正之說明:
 ㈠關於110年度偵字第1009號追加起訴書所載的犯罪事實(即附 表編號5),被告是透過網路至告訴人張上友徵求球鞋的社 團網頁上去留言表示要賣鞋給張上友,而不是主動散布賣鞋



的訊息,起訴法條原是引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被告柳建霖均不予爭執 證據能力(本院111年5月2日審判筆錄參照)。依司法院110 年2月1日院台廳司三字第1100003725號函文暨隨函檢附之「 裁判書類簡化原則」所示:「有罪判決就證據能力部分,若 當事人未爭執時,得不予說明」之意旨,本判決不予贅述關 於證據能力之意見。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對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各以附表所示方式實施詐 術,而取得取得不法利益等情,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何致霖、楊庭瑆黃宗翰郭韋成梁偉任許弘聖之警詢陳述、告訴人張上友之警詢及偵訊陳 述、被害人羅仁皓之警詢陳述、證人張智翔之警詢及偵訊陳 述、證人周育瑰之警詢及偵訊陳述、證人溫雅婷之警詢陳述 在卷可稽。另有被告柳建霖之中華郵政社頭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張智翔(柳 建霖友人)之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證人周育瑰(柳建霖之母)之中華郵政社頭郵 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何致霖 與「跳跳」之LINE對話紀錄、何致霖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 細截圖、楊庭瑆與「歐巴馬」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內含網 路銀行轉帳明細)、黃宗翰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 黃宗翰與「歐巴馬」之臉書訊息對話紀錄、郭韋成匯款之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郭韋成與「歐巴馬」之臉書訊息對話紀 錄、張上友以友人陳品諭帳戶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張 上友與「歐巴馬」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陳品諭 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羅仁皓與暱稱「謝建華」在臉 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溫雅婷帳戶(羅仁皓使用 帳戶)轉帳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梁偉任與暱稱「謝建華」 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暱稱「謝建華」之 臉書截圖、梁偉任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許弘聖與暱稱 「謝建華」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許弘聖 匯款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被告使用周育瑰帳戶提款卡提領 之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附表所示詐 欺犯行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以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及被



害人等行騙,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3 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 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法條誤引為「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 3 款」,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已如前述)。
㈡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 之計算,應依遭詐騙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人數計算。是以被告 所為如附表所示8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年少,不思以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而透過網路向不特定公眾,而為本案犯行, 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所為實值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可,然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再酌以其詐 騙手法、所獲得贓款等犯罪情節,及自述從事太陽能板裝置 工作、目前無存款、父母因販毒在監(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 91號卷第186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 如附表「宣告刑」欄各列所示之刑,並衡酌其所犯各罪侵害 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 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就不得易科罰金之部分,定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四、犯罪所得之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犯行獲得如附表所示被害人或告訴 人之匯款,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被告 並未賠償任何被害人,故認被告實際上仍享有該犯罪之不法 利益,雖未扣案,自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詹雅評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⑴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⑵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⑶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⑴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⑵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宣告刑 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 何致霖 (告訴) 柳建霖以LINE帳號暱稱「跳跳」在LINE通訊軟體「新北最大娃娃機商品交流」群組中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何致霖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5日下單購買動漫公仔10隻,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月5日20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4,000元 中華郵政社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柳建霖帳戶 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楊庭瑆 (告訴) 柳建霖以臉書暱稱「歐巴馬」在「金證金仔行情交流」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楊庭瑆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5日下單購買海賊王公仔,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月6日16時14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1,260元。 同上 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黃宗翰 (告訴) 柳建霖以臉書暱稱「歐巴馬」在臉書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黃宗翰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1日分別下單購買動漫公仔3隻、2隻,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月11日10時38分許及110年1月11日19時49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分別轉帳3,600元、3,000元。 同上 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郭韋成 (告訴) 柳建霖以臉書帳號暱稱「歐巴馬」在臉書貼文,佯稱要販售公仔娃娃之不實訊息,致郭韋成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1日下單購買海賊王公仔10隻,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月11日19時57分許,以ATM方式匯款9,000元。 同上 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度訴緝字第45號(追加起訴) 5 張上友 (告訴) 張上友在「球鞋交易」社團網站上刊登徵求球鞋的貼文,柳建霖以臉書暱稱「歐巴馬」上述社團網站留言,佯稱要販賣球鞋,致張上友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30表示欲購買,並依柳建霖的指示匯款。 110年1月30日17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1萬3,060元(由友人陳品諭之帳戶轉帳)。 聯邦銀行號000-000000000000號張智翔帳戶 柳建霖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度訴緝字第46號(追加起訴) 6 羅仁皓 柳建霖以臉書暱稱「謝建華」在「海賊王七龍珠代理金證證版公仔賣場」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賣金證公仔之不實訊息,致羅仁皓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7日下單購買金證公仔,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月17日16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4,200元(由温雅婷帳戶轉帳)。 中華郵政社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周育瑰帳戶 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梁偉任 (告訴) 柳建霖以臉書暱稱「謝建華」在「娃娃機夾友寶物買賣區公仔模型美好」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致梁偉任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8日下單購買公仔,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月18日14時25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2,660元。 同上 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許弘聖 (告訴) 被告以臉書暱稱「謝建華」在「娃娃機~商品討論買賣交流區」社團中貼文,佯稱要販賣公仔之不實訊息,致許弘聖因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8下單購買動漫公仔10隻,並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1月18日20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方式轉帳9,000元。 同上 柳建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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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