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建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27號
CHDM,111,訴,827,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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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進亨



上列被告因毀損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7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游進亨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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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