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01號
CHDM,111,訴,101,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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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1號
111年度訴字第4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7744號、第1066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0224號、
第11209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2038號),被告於準
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侑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壹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888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李侑益於民國110年3月21日,加入由陳品睿及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負責依陳品睿之指示 作提款之工作,並與陳品睿及該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 所得去向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機房不詳成員,於 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 方法詐欺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嗣渠等陷於錯誤而依詐騙集 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匯入詐騙集團指示之帳 戶後,李侑益陳品睿處收受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之金 融卡後,依陳品睿指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及地點, 提領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後,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陳品睿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二、案經陳嘉祺李柏志、周姿永、蔡旻芳李曉清、許資翎訴 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珮瑜詹佳華訴由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侑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坦承不諱,另有:




 ㈠附表一部分,附表一所示之人確實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欺 之事實,有證人即告訴人陳嘉祺陳珮瑜詹佳華、證人即 被害人唐基雄及莊淑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等所提出與詐 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其等之匯款資料、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可證。而被 告確實擔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提領附表一所示之人匯 入金錢之事實,其中提領告訴人陳嘉祺、被害人唐基雄款項 部分,有人頭帳戶陳柏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 細(偵7744卷P45)、被告提領畫面可證(偵7744卷P49、P54) ;其中提領被害人莊淑雲款項部分,有人頭帳戶吳欣妤帳號 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鼓山分局警卷P187)、被告提領 畫面可證(鼓山分局警卷P15、P191);其中提領告訴人陳珮 瑜及詹佳華款項部分,有人頭帳戶陳虹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交易明細(鼓山分局警卷P73)、被告提領畫面(鼓山分局 警卷P21、P19)、路口監視器畫面(偵7744卷P47-54)可證 。
 ㈡附表二部分,附表二所示之人確實遭被告所屬詐欺集團詐欺 之事實,有證人即告訴人李柏志、周姿永、蔡旻芳李曉清 及許資翎、證人即被害人郭姵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及其等所 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其等之匯款資料、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可 證。而被告確實擔任詐欺集團之提款車手,並提領附表二所 示之人匯入金錢之事實,其中提領告訴人李柏志、周姿永款 項部分,有人頭帳戶虹曖巴奈福漾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交易明細(偵11209卷P107、108)、被告提領畫面(偵112 09卷P31-4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偵1 1209卷P55、59);其中提領被害人郭姵妤、告訴人蔡旻芳李曉清款項部分,有人頭帳戶柯懿芹中華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0224卷P189)、被告提領畫面( 偵10224卷P99-11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灣通小客出租 賃有限公司租賃契約照片(偵10224卷P121、123);其中提 領告訴人許資翎款項部分,有人頭帳戶吳智年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2038卷P181、183)、被 告提領畫面及路口監視器畫面(偵12038卷P23-32)可證。 ㈢上開事實,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與參與各該次11次詐欺取財犯行之同集團其他成員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二中



同一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分別為分次提款之行為,係於密接 時間,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其分次提款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為接續犯。被告 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二罪之目 的單一,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附表一、二共11罪,犯意各 別,被害人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被告前於108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4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9年12月14 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受前揭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 被告於前案甫執行完畢出監後,即違犯本案罪質較重之加重 詐欺罪,足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並未因前案刑罰之執 行對自己之行為舉止知所警惕,主觀惡性較重,且如予以加 重,無導致罪刑不相當或有過苛之情事,就被告本案所犯之 加重詐欺取財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 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 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造成附表共11名被害人之財產損失 ,並破壞人際互信基礎,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其犯罪動機、 目的及手段均應受非難。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並 一併審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部分),且被告參與 分擔詐欺集團犯罪情節及程度僅為提款車手之角色,及本案 告訴人遭詐騙之原因、所受損害之程度,而被告雖數次表明 願意與被害人和解,然於調解期日未到場,嗣後被害人到庭 被告亦未到場(被告均稱未收到通知);及其自陳目前從事 傢俱維修工作、家中尚有父親、配偶、1名2歲多的小孩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擔任詐騙集 團車手,雖應與其於詐騙集團成員各自詐騙犯行同負責任, 然本件被告於同一集團內擔任車手,犯罪手法相同,且本案 之罪乃使用6張提款卡來提領11名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被 告主觀上對於被害人之人數僅處於未必故意之程度,及被告 數次提領時間、地點相近等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 文所示。
五、本件被告擔任車手之犯罪所得,經被告自承可抽取提領金額 之1%,本件被告總共提領之金額為688,825元(包含無法分 割處理之被害人李建佑、徐靖瑜部分,故被害人李建佑、徐 靖瑜遭詐騙之另案,將不予以重複沒收),故本件被告之犯



罪所得共計為6,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予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至於檢察官起訴稱應予以沒收全 部提款金額等情,然被告已將其所提領本案詐騙贓款轉交予 陳品睿,而被告所提領之款項,除被告所抽取之1%報酬外, 均非由被告所保留,而非被告犯罪所得,亦不屬於被告實際 掌控中之洗錢標的,故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 第18條第1項前段予以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昇昀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受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 提款地點 1 陳嘉祺 陳嘉祺於110年3月24日晚間7時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網拍業者,因錯誤重複刷卡12筆,需操作ATM方能解除云云,致陳嘉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⑴110年4月16日晚間7時49分許,匯款4萬998元 ⑵110年4月16日晚間8時5分許,匯款4萬6123元 陳柏鑑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 ⑴110年4月16日晚間7時55分許,提領4萬1000元 ⑵110年4月16日晚間8時16分許,提領2萬9000元 ⑶110年4月16日晚間8時17分許,提領6萬元 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郵局 2 唐基唐基雄於110年4月16日晚間6時16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網路拍賣Jerscy之人員,因設定錯誤將每月重複扣款,需操作ATM方能解除云云,致唐基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⑴110年4月16日晚間8時7分許,匯款4萬2987元 ⑵110年4月16日晚間8時23分許,匯款1萬元 ⑶110年4月16日晚間8時24分許,匯款9012元 110年4月16日晚間8時26分許,提領1萬9005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曉陽門市 3 莊淑雲 莊淑雲於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誠品網路書局之電商業者,因設定錯誤,需網路轉帳方能解除云云,致莊淑雲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⑴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43分許,匯款4萬9986元 ⑵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47分許,匯款4萬9986元 吳欣妤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46分許,提領5萬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郵局 ⑴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56分許,提領2萬5元 ⑵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57分許,提領2萬5元 ⑶110年4月23日晚間9時58分許,提領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明誠分行 4 詹佳華 詹佳華於110年4月24日下午5時47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購物平台達特醫之人員,因將訂單設定成零售商訂單共訂購12組保養品,需操作ATM方能解除訂單云云,致詹佳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31分許,匯款4萬9989元 陳虹秀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48分許,提領6萬元 ⑵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49分許,提領5萬6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郵局 5 陳珮瑜 陳珮瑜於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45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購物平台達特醫之人員,需操作ATM線上退費云云,致陳珮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⑴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33分許,匯款4萬9988元 ⑵110年4月24日晚間6時35分許,匯款1萬5999元 ⑶110年4月24日晚間7時36分許,匯款2萬元 110年4月24日晚間7時43分許,提領2萬5元 高雄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祥裕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及金額 提款地點 1 李柏志 李柏志於110年3月22日某時,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購物網站Check2Check人員,因訂單錯誤,需操作ATM方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李柏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110年3月22日下午7時22分許,匯款2萬1389元 虹曖巴奈福漾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⑴110年3月22日下午8時59分許,提領2萬元 ⑵於110年3月22日下午9時0分許,提領9000元 彰化縣○○市○○○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自強南門市 2 周姿永 周姿永於110年3月22日下午3時20分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雨傘王」網站客服人員,因訂單錯誤會重複寄送其所購買之商品,需操作ATM方能解除云云,致周姿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⑴110年3月22日晚間7時52分許,匯款1萬2000元 ⑵110年3月22日晚間7時59分許,匯款8995元 3 郭姵妤(未提告) 郭姵妤於110年4月14日前某時,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楓華沐月行管」客服人員,因消費錯誤設定會重複扣款,需操作ATM方能解除云云,致郭姵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⑴110年4月14日17時0分許,匯款4萬9988元 ⑵110年4月14日17時3分許,匯款1萬6099元 郭懿芹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14日17時6分許,提領5萬元 ⑵110年4月14日17時7分許,提領5萬6000元 ⑶110年4月14日17時8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0年4月14日17時26分許,提領2萬元 ⑸110年4月14日17時27分許,提領4000元 (連續提領,尚包含不詳之人匯入之2萬3985元)  ⑴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彰化過溝仔郵局 ⑵彰化縣○○市○○○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彰化自強店 4 蔡旻芳 蔡旻芳於110年4月14日16時36分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楓華沐月行管」客服人員,因錯誤設定成團體旅行遊客,會重複扣款,需操作ATM方能解除云云,致蔡旻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110年4月14日17時5分許,匯款2萬9987元 5 李曉清 李曉清於110年4月14日15時30分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Booking.com」網站之客服人員,因系統錯誤,多刷了1筆7000元之費用,需操作ATM方能取消云云,致李曉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110年4月14日17時3分許,匯款2萬9986元 6 許資翎 許資翎於110年4月17日14時15分許,接到詐欺集團成員來電,訛稱係「西堤牛排」客服人員,因系統錯誤,錯誤儲值2萬元儲值金,需網路轉帳方能退款云云,致許資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 ⑴110年4月17日15時02分許,轉帳2萬9983元 ⑵110年4月17日15時29分許,匯款3萬元 ⑶110年4月17日15時48分許,轉帳2萬9985元 ⑷110年4月17日16時33分許,轉帳1萬0123元 吳智年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110年4月17日15時15分許,提領2萬9000元 ⑵110年4月17日15時36分許,提領3萬元 ⑶110年4月17日15時51分許,提領2萬元 ⑷110年4月17日15時52分許,提領1萬6800元 ⑸110年4月17日16時30分許,提領9000元 ⑹110年4月17日16時37分許,提領1萬元   (包含李建佑、徐靖瑜匯入之金錢) ⑴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沓澤門市 ⑵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家樂福門市 ⑶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締寶門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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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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