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瀅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瀅晴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22日~107年11月6日 105年8月~105年12月間 106年2月下旬~106年2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65、24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8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81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6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4月6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44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128號(編號2、3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2、3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9月間~107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8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0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0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6月22日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