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123號
CHDM,111,簡附民,123,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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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吳翠玲
被 告 楊子詮
李銘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349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刑事訴訟法501條規定雖以同時判
決原則,然僅為訓示規定,附民訴訟不因漏未與刑事訴訟同時判
決而訴訟繫屬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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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