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89號
CHDM,111,易,289,2022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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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瑾


輔佐人(即被告之母)
陳碧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下同)111
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1年7月11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瑾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 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2項)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及刑事 訴訟法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本院刑事實體判決於111年6月23日送達,由被告本人簽收, 有送達證書可證。被告111年7月11日提出上訴,所謂「上訴 期間屆滿日」,係指20日上訴期間加計載在途期間2日,即1 11年7月15日(週五)之24:00為止。再加計20日可補提上 訴理由書,再加計在途期間2日,本應為110年8月6日(週六 )24:00。因末日為假日,應延長至111年8月8日24:00為 止。因被告沒有提出上訴理由,本院已經111年8月9日裁定 命被告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裁定於111年8月1 1日送達給被告本人,由被告本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可證 。從110年8月12日起算至今,已經超過5日及在途期間,被 告至今仍沒有提出上訴理由書。
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本即依同法第362條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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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