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289號
CHDM,111,易,289,2022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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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瑾


輔佐人(即被告之母)
陳碧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0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 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第2項)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及刑事 訴訟法第362條「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 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本院判決111年6月23日送達,由被告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 可證。被告111年7月11日提出上訴,所謂「上訴期間屆滿日 」,係指20日上訴期間加計載在途期間2日,即111年7月15 日(週五)之24:00為止。再加計20日可補提上訴理由書, 再加計在途期間2日,本應為110年8月6日(週六)24:00。 因末日為假日,應延長至111年8月8日24:00為止。三、本院至今沒有收到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不補,即依同法第362條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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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