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經鴻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
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為零點壹壹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經鴻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 、111年度毒偵字第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為0.1307公克,驗餘淨重為0.1 171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 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82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於偵查卷宗可稽。又扣案之 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 外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為0.1171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10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45號鑑 驗書1紙附卷可佐(見毒偵字第1235號卷第73頁),足認上 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 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 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 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