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世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速偵字第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世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世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謝世彥於飲酒後,猶貿然駕駛自用小客車,罔顧 政府宣導酒後禁止駕車及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所為實不 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考量本次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0.54MG/L,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本案經檢察官蕭有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925號
被 告 謝世彥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世彥於民國111年7月2日23時40分許起至翌日(即3日)凌晨 0時35分許止,在彰化縣○○市○○路00號之麥克瘋KTV內飲用啤 酒後,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月3日凌 晨0時45分許前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路。嗣於111年7月3日凌晨0時45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中 山路2段與中山路2段920巷之交岔路口,因交通違規為警在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攔查,並於同日凌晨1時2分許, 對謝世彥施以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54毫克,因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世彥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移送公共危險酒精測定紀錄 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蕭有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玉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