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336號
CHDM,111,交易,336,202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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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3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添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
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添成於民國110年4月28日12時1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 山腳路2段630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彰化縣○○市○○路0 段0巷0號附近無號誌交岔路口前,本應注意行駛至無號誌之 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在該處右轉旋即再左轉彎 往山腳路3段2巷行駛,適有告訴人周玥莙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員林市山腳路3段2巷由西往東方向行 駛至該處,亦疏未注意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2車 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周玥莙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前 胸壁挫傷、左側手肘擦傷、右側肩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周玥莙告訴被告陳添成之過失傷害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涉為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周玥莙已與被告陳添成於本院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周玥莙 於111年8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民 事調解回報單、調解程序筆錄等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宇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皓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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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