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42號
110年度訴字第1066號
110年度訴字第1067號
111年度訴字第23號
111年度訴字第75號
111年度訴字第76號
111年度訴字第1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95號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111年度訴字第453號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111年度訴字第603號
111年度訴字第655號
111年度訴字第705號
111年度訴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州
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沒 收 程序
參 與 人 興美芸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世豐
戶籍: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二樓之0
沒 收 程序
參 與 人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韋州
被 告 劉維倫
選任辯護人 戴易鴻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廖昱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經起訴、追加起訴、移送併案等(檢察
官偵查字號與本院審理字號之對照,詳如附表五),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陳韋州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③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對沒收程序參與人興美芸有限公司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一「沒收主文欄」所示。
對沒收程序參與人欣利國際有限公司之沒收及追徵如附表二「沒收主文欄」所示。
劉維倫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廖昱凱部分,公訴不受理。
陳韋州被訴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66號、110年度訴字第1067號、111年度訴字第23號、111訴字第76號、111訴字第192號、111年度訴字第195號、111年度訴字第296號、111年度訴字第453號、111年度訴字第601號、111年度訴字第602號、111年度訴字第603號、111年度訴字第655號、111年度訴字第705號、111年度訴字第712號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陳韋州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經驗,理應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財產犯罪 者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且可預見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並 以該人頭公司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帳戶交付予某不詳人士使 用,或以人頭公司申請第三方支付管道,常與詐欺等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騙正犯利用,供作他人詐騙款項 匯入使用,因而幫助詐騙正犯成員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 人匯入之款項若遭提領,即易造成金流斷點,產生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將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用以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 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間,應 孫駿騰(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之要求,以每個月 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擔任「興美芸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並配合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興美芸有限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於108年11月間,初由嚴子 芸擔任負責人,經營不善,僅剩公司空殼,由孫駿騰以陳韋 州名義收購公司空殼。興美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美芸公 司)。109年3月20日高雄市政府同意興美芸公司之出資人轉 讓,負責人變更為陳韋州後,陳韋州再配合孫駿騰去銀行開 戶或變更公司負責人及變更印鑑,陳韋州先後共配合提供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戶名 :「興美芸有限公司」帳戶、❷華南商業銀行高雄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號、戶名:「興美芸有限公司」帳戶、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分行、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陳韋州」等帳戶。待孫駿騰先取得上述❶銀行之 存摺及晶片金融卡後,再由孫駿騰將原本興美芸公司與第三 方支付業者「派維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派維爾公 司」)所簽訂之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重新換約,將興 美芸公司之負責人變更重新簽約(仍押簽約日期為最初之10 8 年 11 月 28 日),由「派維爾公司」提供金流服務,約 定日後代收金流先匯入上述❶帳戶。孫駿騰將上述公司登記 資料、❶❷❸銀行帳戶資料、通路整合金流服務合約書先後交 付給幕後詐騙集團,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實施詐欺取財,致附表一所示 之人分別陷於錯誤,受騙匯款至興美芸公司委託 派維爾公 司指定產生之銀行虛擬帳戶、信用卡交易、便利超商點數、 超商代收虛擬帳號中。而各該銀行虛擬帳戶、信用卡、超商 點數、代收虛擬帳號等所匯入之款項,先匯集到派維爾公司
之銀行帳戶中,部分則已經依約撥付給興美芸公司❶帳戶, 因而再轉匯至❷❸帳戶內,或由車手領現、或經由網路轉帳轉 往複雜的帳戶層層洗錢後,斷絕金流。部分因受騙民眾及時 報警,派維爾公司緊急將代收款列為爭議消費款,尚未撥付 給興美芸公司(再經本院刑事扣押,不得撥付給興美芸公司 )。僅附表一編號14羅文星部分因緊急向銀行通報遭詐騙, 經派維爾公司同意撤銷刷卡紀錄,銀行也同意刷退取消交易 ,詐騙與洗錢均屬未遂(109年11月30日再由陳韋州與另一 名人頭「林世豐」簽署股東移轉同意書,將興美芸公司之股 權轉讓給林世豐。109年12月1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變更負責 人,109年12月2日正式變更負責人為「林世豐」)。二、因受騙民眾陸續報警,派維爾公司對興美芸公司部分代收款 凍結,109年11月間,幕後詐騙集團擬另起爐灶,再由孫駿 騰以相同每個月一萬元人頭費之代價,說服陳韋州再度擔任 空殼公司負責人。陳韋州仍基於若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等犯 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認知,於109年11月間,由孫駿騰向 不知情之姜鳳貞收購空殼公司「欣利國際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108年12月04日創立登記、下簡稱:欣利公 司),109年11月19日由姜鳳貞與陳韋州簽訂公司買賣合約 書、109年11月23日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完成變更登記。負 責人變更為陳韋州後,再配合孫駿騰去銀行變更公司負責人 及變更印鑑,於109年12月17日將❹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義 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欣利國際有限 公司、負責人姜鳳貞),變更為負責人陳韋州。陳韋州再以 欣利公司新代表人身分,去與「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恆通公司)簽訂代收系統服務合約書(簽訂代收 契約日期押上舊的109年11月1日),日後即由金恆通公司為 欣利公司從事電子商務收付款。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附表 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實施詐欺取財,致 附表二之人陷於錯誤,以銀行匯款、超商點數、信用卡交易 、超商列印代碼繳費等之方式繳款,附表二編號1至8係由金 恆通公司代收,經金恆通公司匯整後再轉匯至欣利公司上述 ❹合庫銀行帳戶中。附表二編號9係直接匯入上述❹帳戶,再 由幕後詐騙集團將款項將❹轉入上述❸帳戶,再以臨櫃提款、 匯款轉帳方式層層洗錢,斷絕金流。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受 騙後察覺有異,遂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孫駿騰於109年3月間,向黃乙恆洽談收購空殼商號「恆達昇 商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前於109年2月21日 起成立,由黃乙恆擔任負責人),並要求黃乙恆於109年3月2 0日,以「恆達昇商行、黃乙恆」名義與派維爾公司簽訂金
流代收服務契約。而劉維倫是陳韋州的殯儀館同事,於109年 5月間,經陳韋州告知若擔任空殼公司負責人每個月有一萬 元收入,並介紹劉維倫給孫駿騰認識,109年5月間某日,陳 韋州、劉維倫、孫駿騰三人在林厝交流道下7-11見面。孫駿 騰以同樣條件說服劉維倫擔任負責人,劉維倫依其成年人之 智識、經驗,理應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 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財產犯罪者為掩飾不法行徑, 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 耳目,且可預見擔任空殼商號負責人,並以該空殼商號向金 融機構申請金融帳戶、或申請第三方支付代收服務,交付予 某不詳人士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 遭詐騙正犯利用充作人頭帳戶,供作他人詐騙款項匯入使用 ,因而幫助詐騙正犯成員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之 款項若遭提領,即易造成金流斷點,產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去向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將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 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 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09年5月間,答應擔任「恆達昇商行」 之負責人,109年5月10日由劉維倫與黃乙恆簽訂轉讓契約書 ,嗣於109年5月14日起,經臺中市政府核准變更負責人為劉維 倫。孫駿騰再帶劉維倫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將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 :恆達昇商行」辦理負責人變更,補發新的存摺、金融卡。 孫駿騰109年5月19日再帶劉維倫去開立❻「華南商業銀行大 里分行 000-00-000000-0 號、戶名:恆達昇商行」帳戶。 劉維倫將❺❻相關印鑑、文件、存摺提款卡等交付孫駿騰後, 再由孫駿騰持之前往派維爾公司,重新於109年7月27日將原 本金流代收合約,變更簽約人為「恆達昇商行、劉維倫」, 並同樣約定金流轉入上述❻帳戶內。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1 09年7月30日,以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方式實施詐欺取財,透 過「恆達昇商行」與派維爾公司的金流代收契約,指定接受 信用卡交易,致羅文星陷於錯誤,受騙而線上刷卡指定消費 款給派維爾公司。然羅文星刷卡後才驚覺遭受詐騙,緊急向 銀行通報,後經派維爾公司同意撤銷刷卡紀錄,銀行也同意 取消交易,此次詐騙與洗錢均屬未遂。劉維倫、陳韋州此次 幫助犯行亦屬未遂。(陳韋州此次幫助犯行併在附表一編號 14底下一併論罪)。
四、廖昱凱(幫助犯行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31號111年8月3 日宣判,本案僅能為不受理判決)為陳韋州殯葬業同事,廖 昱凱因缺錢花用,109年間某日經由陳韋州之介紹而認識孫駿 騰,經孫駿騰告知擔任空殼行號負責人有每月1萬元代價,
廖昱凱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經驗,理應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財產犯罪 者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且可預見擔任空殼商號負責人, 並以該空殼商號向金融機構申請金融帳戶交付予某不詳人士 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騙正犯 利用充作人頭帳戶,供作他人詐騙款項匯入使用,因而幫助 詐騙正犯成員從事財產犯罪,且受詐騙人匯入之款項若遭提 領,即易造成金流斷點,產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 ,竟仍基於縱有人將其提供之金融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 洗錢等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 犯意,先由孫駿騰安排廖昱凱自109年9月4日起擔任「豐崎興 業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新負責人。並 安排廖昱凱109年9月4日前去彰化商業銀行中港分行,開立❼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豐崎興業社 廖昱凱」帳戶,並交付孫駿騰作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 。廖昱凱並與金恆通公司換約,重新簽立金流付款服務契約書( 日期卻押上109 年8月11日),由金恆通公司提供金流服務予豐 崎興業社,為豐崎興業社代收、代付款項。嗣該詐騙集團成 員即於附表四之時間,對陳俊宇實施詐欺取財,致陳俊宇陷 於錯誤,以匯款及超商繳費等方式付款至金恆通公司之帳戶 內,經金恆通公司匯整後再轉匯至上述❼帳戶中,以此迂迴 層轉之方式繳回本案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 前揭犯罪所得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五、附表一犯行經檢察官110年8月10日起訴後,本院先分「110 年度訴字第642號」案件審理;附表二犯行又經檢察官111年 1月6日起訴,本院分「111訴字第75號」案件審理;附表三 犯行經檢察官111年6月8日起訴,本院分「111年度訴字第60 1號」案件審理。其餘均為重複起訴、重複追加起訴、併案 等,詳如後附表五所示。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案起訴、併案、追加等字號眾多,下列案件均於111年7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
附表五:
股別 起訴時間或併案時間 字號 起訴字號(均為彰化地檢署) 空殼公司 附民原告 其餘 被害人 亥 110.8.10 110年度訴字第642號 109年度偵字第13460號、110年度偵字第40號、1941號、2092號、3901號、5674號 興美芸公司 陳怡靜 徐婉萍 沈靖鎇 黃聖祐 111.1.13 併案:高雄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20475號卷(本院642號卷二P.489) 興美芸公司 111.5.16 併案: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786號卷(本院642號卷四P.333) 興美芸公司 曾姵華 111.3.30 110年度附民字第158號 林玟瑞 110.8.16 110年度附民字第195號 方智倫 酉 ↓ 亥 110.12.8 110年度訴字第1066號 110年度偵字第4465號、5535號、5536號 興美芸公司 何秉賢 李佳軒 陳彥傑 蓮 110.12.8 110年度訴字第1067號 110年度偵字第8488號、8585號、8773號 興美芸公司 吳盈穎 劉政梃 111年度附民字第184號 林詩茵(後經調解成立) 蓮 110.12.23 111年度訴字第23號 110年度偵字第6957號、6958號、7483號 興美芸公司 郭博然 吳承翰 111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孫靖婷(後經調解成立) 理 ↓ 亥 111.1.6 111訴字第75號 110年度偵字第7858號、7859號、7860號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謝承翰 張彭霖 陳啟生 柏 ↓ 亥 111.1.6 111訴字第76號 110年度偵字第6507號、6752號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傅郁珊 111.7.11 併案: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056、27057號卷 傅郁珊謝承翰 張彭霖 陳啟生張雅雯 111.1.27 111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彭明烽(後經調解成立) 111.3.18 111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傅郁珊 定 ↓ 亥 111.2.14 111訴字第192號 110年度偵字第6462號、6568號 興美芸公司 吳姍潔 李美伶 祥 ↓ 亥 111.2.14 111年度訴字第195號 110年度偵字第10128號、13038號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張雅雯 黃欽群 亥 111.3.15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追加起訴 110年度偵字第6204號 興美芸公司 黃啟瑞 知 111.4.21 111年度訴字第453號 110年度偵字第9918號、1843號 興美芸公司 林祐沂 許浩霖 亥 111.6.8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韋州部分 110年度偵字第6753號 興美芸公司 羅文星 111.6.8 111年度訴字第601號 -被告劉維倫部分 同上 恆達昇商行 羅文星 亥 111.6.8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5291號 興美芸公司 黃詩婷 亥 111.6.8 111年度訴字第603號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1553號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林佳萱 亥 111.6.21 111年度訴字第655號追加起訴 -被告陳韋州部分 110年度偵字第12715號 興美芸公司 陳俊宇 111.6.21 111年度訴字第655號 -被告廖昱凱部分 同上 豐崎興業社 陳俊宇 亥 111.7.4 111年度訴字第705號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8137號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林泓毅 亥 111.7.5 111年度訴字第712號追加起訴 111年度偵字第8148號 興美芸公司 江秉叡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韋 州、劉維倫、辯護人等於本院審理期日調查證據時,均表示
無意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2號卷四P.458),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 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 情形,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認均有證據 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陳韋州坦承犯行(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2號卷二P. 本院卷P.489),並自白稱「是孫駿騰叫我去當人頭,帶我 去辦理公司登記,辦理銀行開戶,開戶後把所有存摺印鑑公 司文件交給他使用。是孫駿騰把資料拿給我,我沒有特別去 派維爾公司去簽代收契約,是他拿來員林叫我簽字我就簽。 這二家公司欠稅,國稅局有叫我繳欠稅。我有領到人頭費用 ,一個公司一個月一萬元,印象中興美芸公司領了五萬元左 右,欣利公司大概四萬元而已。孫駿騰有時拿契約來要簽時 就會拿現金,有時我臨時跟朋友借戶頭叫他匯到戶頭」(本 院642號卷四P.398),並於準備程序中稱「孫駿騰是我在網 路上認識的人,他跟我說有工作可以做,如果我幫他擔任公 司的老闆,每個月會給我薪水,他跟我約時間叫我去辦過戶 ,我當董事長後不用去上班,只需要簽文件,每個月薪水一 萬元,大約領了7、8個月,他將薪水用匯款的,我自己的帳 戶因為欠卡債,所以借用朋友的帳戶來收款,孫駿騰跟我保 證過不會有事情,只是網路上的博奕,我不知道會牽扯到詐 騙。後來是孫駿騰跟我說時間到了,叫我卸任,並拿文件到 林厝交流道給我簽署。我與孫駿騰見過大約6、7次,一開始 我還去高雄面試,我共去高雄三次。第二次我去高雄時,他 叫我去合庫開戶頭給他,開完戶後,他就把資料收走,我沒 有實際管理存簿、印章。後來他發薪水或要我簽代收代付文 件,就來彰化找我。一開始有銀行打電話給我,說金額出入 太多,問我是否確定要領。我就打電話問孫駿騰說要做什麼 用途,他就回答說博奕要使用,有客人贏錢,要付錢,我就 跟銀行回覆我確實有需要領錢。我不認識附表一、二這些被 害人,也不知道這些交易經過。但我覺得我這樣有錯,我不 應該把名義借給別人當負責人。」(本院第642號卷二P.435 以下)。公設辯護人為陳韋州辯護稱「陳韋州認罪,請審酌 他還有五歲、二歲的小孩,交保後他有去工作,並與被害人 和解,調解的條件都是要分期付款,請給他可易科罰金之刑
度,讓他履行他分期付款的條件。」(本院642號卷四P.492 )。
㈡訊據被告劉維倫否認犯罪,辯稱「我當初認為是可做投資, 我有個負責人名義,也可培養我自己的信用,我確實不知道 這有觸犯法律,當初我認為有個機會可以改變自己生活窘境 ,可以維持家庭支出,我一開始不知道這是人頭費用,是後 來發生這麼多案件我才知道,我否認犯罪。」(本院642號 卷二P.398),「我一開始有去看這家商行,確實有在營業 中,該商行銷售額沒有很大,他跟我說是借用我的名義去做 負責人,我不知道會欠那麼多稅金。我以為這人頭一個月一 萬元是合法可以拿的錢。」(本院642號卷四P.490)。「我 只拿到一期壹萬元,之後我就找不到陳韋州,跟我接洽的人 主要是陳韋州,陳韋州再聯絡其他人,在偵查時我有陳報一 個叫阿修的人,但我也找不到阿修。」(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601號卷P.112)。戴易鴻律師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 詐騙集團沒有任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擔任恆達昇商 行負責人,收受被害人轉帳,被告是5月14日擔任恆達昇商 行負責人,但當時營業銷售額為9萬多元,但被告加入後銷 售額就暴增,劉維倫至今背負國稅局70幾萬元的欠稅,劉維 倫也是受詐騙集團詐騙。就信用卡交付流程來看,附表三羅 文星已經刷退,銀行也沒有向羅文星收款,應認為未遂階段 ,本件就被告所為不成立洗錢罪。」(本院642號卷四P.492 )。
㈢興美芸公司成立與經營始末:
1.興美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見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973250900號卷P.61),興美芸公司 於108年11月12日起成立,但初期負責人是嚴子芸,且嚴子 芸曾於108年11月28日與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代收契約(追 加起訴-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7號影卷P.113)。 2.經由孫駿騰安排,109年3月16日簽訂股份轉讓契約,形式上 由嚴子芸將興美芸公司股份轉讓給陳韋州,有嚴子芸與陳韋 州之簽署移轉股權同意書可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2號二P .51)。109年3月17日以「陳韋州」名義向高雄市政府提出公 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並附上陳韋州之身分證影本(本院110年 度訴字第642號二P.53、P.63),經109年3月20日高雄市政府 同意興美芸公司出資轉讓,負責人變更為陳韋州(見來自定 股併案之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3號卷P.59),另有10 9年3月20日之變更登記表可證(13460號偵卷P.104)。陳韋 州擔任負責人後,與派維爾公司重新簽約,但日期仍押「108 年11月28日」,此有興美芸公司與派維爾公司簽立之金流付
款服務契約書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0973250900號卷P.33)。興 美芸公司變更負責人前後,向國稅局申報營業金額有明顯差 別:
興美芸公司之108年至109年12月份之401報表及銷售去路6紙(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2號卷一p.157) 108年11-12月銷售額21238元。 109年1-2月銷售額3505元。 109年3-4月銷售額1052萬5738元。 109年5-6月銷售額1786萬5872元。 109年7-8月銷售額2150萬6471元 109年9-10月銷售額2059萬5176元 109年11至12月銷售額0元。 突然暴增的統一發票金額,並不一定表示真實交易,因為也 有許多公司行號會收集不實進項發票來抵稅,此部分是否涉 及幫助逃漏稅應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預 估興美芸公司逃漏稅額達357萬0269元(本院642號卷一P.169 ),且如被告陳韋州所言,興美芸公司欠了稅金,國稅局頻 繁打電話來催討稅金。陳韋州收取每個月一萬元的人頭費用 ,卻要承擔大筆稅金,怎麼看都不划算,一切都是貪心害了 自己。附表一被害人陸續報警後,派維爾公司也凍結興美芸 公司部分交易款,興美芸公司的使用價值漸低。109年11月30 日再由陳韋州與另一人頭「林世豐」簽署股東移轉同意書, 將興美芸公司之股權轉讓給林世豐(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2 卷二p.31)。109年12月1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變更負責人為 ,109年12月2日正式變更負責人為「林世豐」(申請文件見 本院642號卷二P.23-33)。
3.興美芸公司的金流複雜:
興美芸公司在嚴子芸擔任負責人時期,108年11月06日已經 在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申辦「 0000-000-00000 0 號、戶名:興美芸有限公司」之帳戶(開戶資料、見來自 定股併案之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0973961003號卷P.127)(10 8年11月6日以現金1000元開戶,見111年度偵字第5291號卷P .57)。且108年11月28日就已經以上述帳戶為派維爾公司指 定匯入之帳戶(見來自酉股之高市警鹽分偵字第1107050190 0號卷P.55-P.57)。陳韋州109年3月20日完成負責人變更登 記後,於109年4月22日再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 申請將上述帳戶變更負責人為陳韋州、變更印鑑(110年度 偵字第40號卷P.23)。109年4月22日陳韋州去合庫銀行辦理 變更手續時,經銀行拍照存證,相片上一位胖胖的男子,就 是陳韋州本人,並有陳韋州提供身分證影本給銀行存證(追 加起訴-屏東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877號影卷P.211-212)。 偵查卷內有108年11月6日至109年8月5日明細(13460號偵卷 P.151)及109年3月26日至110年2月19日明細(來自柏股併 案之110年度偵字第6507號卷P.25-61),備註欄裡面有大量 派維爾公司匯入之金額,再經由網路轉帳轉出去。且經合作 金庫提供網路銀行的後台資料,發現109年7月7日至109年8 月7日,以「興美芸有限公司、00000000」身分進入網路連 接合作金庫之IP位置紀錄,網路位置甚至有美國芝加哥、日
本( 13460 號偵卷 P.223 )。而且合作金庫對於網路銀行 進行大額交易時,有時需要再輸入自然人資料,興美芸公司 ❶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戶網路後台的操作人,發現從10 9年4月6日13:56至109年10月5日11:33一共委由「汪晉緯Z00 0000000」「林冠緯Z000000000」「楊凱任Z000000000」「 高柄宏Z000000000」「羅杰Z000000000」代為網路大額交易 (偵字第2092號卷P.37),合作金庫依據洗錢防制法等相關 規定有進行大額金錢通報(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291號 卷P.47、P.53)。❷陳韋州109年4月22日又配合去華南商業 銀行高雄三民分行,開立「000-00-0000000號、興美芸有限 公司」帳戶(本院642號卷四P.321)。❸陳韋州本人又於109 年7月9日配合去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開立「000- 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韋州」帳戶(本院642號卷三 P.15)交付給孫駿騰使用。上述複雜的關係,經法務部調查 局為此製作110年3月9日洗錢報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 第5291號卷P.39),發現層層洗錢之事實: 派維爾公司向民眾代收金額後,虛擬帳戶先連結派維爾公司之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實體帳戶。 ↓ 至少從109年3月31日起,派維爾公司大量匯入: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號」、戶名:興美芸有限公司 ↓ ↓ ↓ ↓ ❸陳韋州、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帳戶 (109年7月9日至110年6月21完整版,本院642號卷三) 109年4月24日至109年10月5日匯入❷「興美芸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本院642號卷四P.320以下明細)(跨行資料在本院卷二p.75) 109年6月2日起大量轉入:福裕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見109年度偵字第13460號偵卷P.178以下明細) (網路交易的大額通貨代交易人,金融卡存入現金者,均為「王開扈」 Z000000000、原名王盈森,由之代為操作。(偵字第2092 號卷 P.25) 其他帳戶 ↓ ↓ ↓ ↓ 單入轉出至數十至數百個帳戶 (合作金庫提供109年7月9日至109年7月20日以「陳韋州、Z000000000」身分,進入合作金庫網路銀行登入紀錄,IP來自美國芝加哥、日本東京(13460號偵卷P.227) 109年4月24日至109年10月5日,高炳宏、楊凱任、羅杰大筆現金提領通報 (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5291號卷P.54) 金弦震、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偵字第 2092 號卷P.24明細)(見109年度偵字第13460號偵卷P.178以下明細) 吳沛玲、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 (109年9月1日至109年10月13日之明細,偵字第 2092 號卷 P.81-93)
4.起訴書事實須更正部分:
⑴110年度訴字第642號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3460號、110年度 偵字第40號、1941號、2092號、3901號、5674號檢察官起訴 書)附表編號3裡記載「被害人徐婉萍於109 年 7 月 22 日 22:57 轉帳 5,001 元至『派維爾公司』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 請之「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戶內。」,然查,109 年7月22日22:54是「哲毓有限公司」指定交易產生虛擬帳戶 (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070242900號卷P.6)(同見正犯陳 正義之臺中地檢署起訴書記載,本院642號卷四P.93),且此 部分,哲毓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劉哲維幫助詐欺部分,已經 在其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本院642號卷一P.212)中記載此筆5 001元交易,檢察官起訴附表容有誤會,應將此筆交易刪除。 ⑵110年度訴字第1067號(110年度偵字第8488號、8585號、8773 號起訴書)起訴書中附表編號3記載「劉政梃①109年11月8日1 時0分、受騙金額『3萬元』,匯至『派維爾公司』華南商業銀行0 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但是經核對華南商業銀 行提供之派維爾公司於華南商業銀行之000-00-0000000號實 體帳戶明細(本院642號卷四P.301、P.313),記載該筆匯入 金額為「6萬元」,故應予更正。
㈣欣利公司成立始末:
1.欣利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108年11月28日制 訂公司章程(來自柏股併案之110年度偵字第6752號卷P.111
)。欣利公司之108年12月4日公司登記表,負責人為「姜鳳 貞」公司地址為「嘉義市○區○○里○○街000號1樓」(來自柏股 併案之110年度偵字第6752號卷P.209),109年1月6日變登記 後負責人仍為「姜鳳貞」(追加起訴-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 字第23640號卷P.125)。欣利公司本來就有一個合庫帳戶, 即❹「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戶名:欣利 國際有限公司」帳戶(來自理股之:併案龍警分刑字第11000 04707號卷P.38),此帳戶是108年12月10日開戶,有開戶綜 合申請書影本,公司小章是「姜鳳貞」(來自理股之:併案 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80299號卷P.23),欣利公司本來就 有與派維爾公司簽立代收契約,故109年5月20日就已經有派 維爾公司匯入143萬3620元到上述❹帳戶之事實。(見來自111 年度訴字第76號卷底下: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9484號卷P .77)。
2.孫駿騰再度說服陳韋州擔任空殼公司負責人,故109年11月19 日,由姜鳳貞與陳韋州簽訂買賣合約書影本,合約上記載: 約定價金250萬元,第一期價金50萬元於109年11月19日支付 、第二期價金200萬元約定於109年12月15日以前支付(來自 理股之:併案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80627號卷P.49)。至 於實際有無支付價金?尚未證明。但109年11月20日原始出資 股東「姜鳳貞」將公司出資200萬元移轉給「陳韋州」,簽訂 一張移轉股東同意書(來自柏股併案之110年度偵字第6752號 卷P.139),並於109年11月23日完成負責人變更登記,將欣 利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陳韋州」,此有109年11月23日經 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登記表可證(來自柏股併案之110年度偵 字第6752號卷P.105)。109年11月23日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 後,原本地址還寫「嘉義市○區○○里○○街000號1樓」,但109 年12月7日再將公司所在地移到「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1 樓之2 」。109年12月8日臺中市政府同意地址變更(111訴字 第76號卷底下:110年度偵字第6752號卷P.85)。陳韋州再以 「欣利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與金恆通公司簽訂代收 契約,簽訂代收契約日期卻押「109年11月1日」,約定代收 款要轉入上述❹「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 戶名: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契約於追加起訴之111年度 偵字第1553號卷P.47)。
3.孫駿騰於111年6月16日13:14警方筆錄中,表示自己確實認 識陳韋州,但否認指使陳韋州擔任欣利公司之負責人,辯稱 :只有向陳韋州借用欣利公司申辦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幫助線 上博奕代收款項云云(來自臺中地檢署併案下,桃園市警察 局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9號卷內B1頁)。孫駿騰的講法
是全部推給陳韋州。孫駿騰目前由臺中地檢署偵辦中,併此 說明。
4.欣利公司的金流:
欣利公司主要使用❹「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 、戶名: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帳戶收款,陳韋州109年11月23 日擔任新負責人之後,109年12月17日15:18:11由「姜鳳貞 」與「陳韋州」去向合作金庫申請變更印鑑為「陳韋州」,有 申請變更書影本可證(來自理股之:併案110年度偵字第7858 號卷P.134)。而且110年1月13日陳韋州再去合作金庫辦理變 更地址,變更到「臺中市○○區○○路○段000號21樓之2」,陳韋 州本人還被拍照為證(來自理股之:併案110年度偵字第7858 號卷P.141)。偵查卷內有此❹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10月 1日至110年3月31日交易明細,110年2月20日尚有餘額18294元 (見來自理股之:併案110年度偵字第7858號卷P.117)。依據 上述明細的備註欄資料顯示,109年5月20日有「派維爾公司」 匯入143萬3620元,及109年12月11日就已經有「金恆通公司」 代收款匯入452萬3260元,中間陸續匯入,直到110年1月29日1 2:03:51甚至一筆匯入1251萬0603元,可以證明由金恆通公 司代收之金額相當可觀(111年度訴字第76號卷底下:中市警 六分偵字第1100029484號卷P.106)。5.欣利公司金流去處:
上述❹「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戶名:欣利 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從109年12月14日起至110年2月20日, 有大量資金轉去❸「陳韋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分 行、 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兩個帳戶都是洗錢管 道(來自理股之:併案110年度偵字第7858號卷P.110)。詐騙 集團甚至繞過金恆通公司代收,如附表二編號9之被害人彭明 烽,依照詐騙集團指示,於110年2月20日16時32分、將90萬元 匯去該❹「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戶名:欣 利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匯款單據於來自柏股併案之110年度 偵字第6507號卷P.124)(匯入紀錄於柏股併案之臺中市警察 局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9484號卷P.108),但是90 萬元匯入後,17:09:09隨即被轉出90萬元到❸「陳韋州、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分行、 000-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內,故上述「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 、戶名:欣利國際有限公司」帳戶剩餘額18294元。因為上述❹ 帳戶經常有大額現金提領,被銀行進行大額通貨交易通報,統 計109年12月14日至110年2月3日由陳冠鳴(Z000000000號)臨 櫃提領達2752萬4700元。臺中地檢併案:桃園市警察局桃警刑 大科字第1110016849號卷F11頁、F47頁)。陳冠鳴洗錢犯嫌,
由臺中地檢署偵辦中。上述金流關係可再圖繪如下:
109年5月20日至109年12月4日 有「派維爾公司」大量匯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9484號卷P.78) 109年12月5日起,大部分是金恆通公司代收匯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9484號卷P.92) 被害人彭明烽於110年2月20日16時32分、將90萬元匯入 ↓ ↓ ↓ ❹合作金庫北嘉義分行、0000000000000號、戶名:欣利國際有限公司 ↓ ↓ ↓ 從109年12月14日至110年2月20日,大量轉去❸「陳韋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分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本院642號卷三P.197以下) 轉入其他帳戶 統計109年12月14日至110年2月3日由陳冠鳴(Z000000000號)臨櫃提領達2752萬4700元。(臺中地檢併案:桃園市警察局桃警刑大科字第1110016849號卷F11頁、F47頁)。 110年2月20日17:09餘額18294元(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00029484號卷P.108) ↓ 分成小筆匯到各不同帳戶(本院642號卷三P.197以下)
㈤恆達昇商行成立始末:
1.「恆達昇商行」(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109年2月 21日起成立,初由黃乙恆(Z000000000)擔任「恆達昇商行」 之負責人(商業登記抄本、見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753號 卷P.37),原本已經申請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 0000-000-000000號、戶名:恆達昇商行」帳戶(存摺封面見 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6753號卷P.118)。且109年3月20日 由「恆達昇商行、黃乙恆」與派維爾公司簽訂金流代收合約。 約定代收款轉入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 000號「恆達昇商行、負責人黃乙恆」帳戶(見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6753號卷P.111)。
2.被告劉維倫承認有擔任恆達昇商行之負責人,僅辯稱不知道這 是違法的云云。而共同被告陳韋州於111年4月18日偵訊中具結 稱:「劉維倫當時問我有什麼可以兼職,我就跟他說兼職擔任 負責人,並介紹孫駿騰給他認識。後來孫駿騰有來林厝交流道 7-11見面,當時我們三個人在該處碰面...」(見111年度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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