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煥彰
黃鈺蕊
共同選任辯 陳世煌律師
護人
李冠穎律師
被 告 李碧珠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惠珍
黃數鐶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被 告 張秀蕊
選任辯護人 許嘉瑜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12976號、109年度偵字第7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曾煥彰犯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鈺蕊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李碧珠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4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張惠珍犯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黃數鐶犯如附表九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編號5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張秀蕊犯如附表九編號4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曾煥彰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曾煥彰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擔任彰化縣伸港鄉鄉長,並 於107年12月25日連任鄉長職位(惟因另犯貪污治罪條例案 件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08號刑 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在案,業已停職)。黃鈺蕊 係伸港鄉婦女聯合會(下稱伸港鄉婦聯會,辦公室設於彰化 縣○○鄉○○路000號,後遷至00路000號)之理事長(任期自10 4年7月起迄今),為曾煥彰之妻。李碧珠係婦聯會成立時之 總幹事(任期自104年7月至105年2月),張惠珍自伸港鄉婦 聯會成立時起,即在婦聯會擔任財務長。黃數鐶(為黃鈺蕊 之妯娌)則自105年2月間起擔任婦聯會之總幹事,總幹事負 責婦聯會之活動辦理、開會紀錄、文書製作、公文往返及名 義上財務監督,理事長代表婦聯會,負責綜整婦聯會相關事 宜,財務長兼會計則負責財務作帳、銀行領款支出等文書作 業,其等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惟均為義務職,並未支薪。而 張秀蕊則於104年4月至105年10月間擔任彰化縣伸港鄉公所 (下稱伸港鄉公所)之主任秘書,負責協助伸港鄉鄉長綜理 鄉內事務,因而結識伸港鄉鄉長曾煥彰夫人黃鈺蕊。二、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及黃數鐶均明知 依「彰化縣伸港鄉公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 點」應覈實報銷,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另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 運協助金執行要點」,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 公司)台中發電廠及台電公司核能火力工程處中部施工處( 下稱中部施工處)申請經費補助應覈實核銷,竟分別為以下
犯行:
㈠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4年10 月14日舉辦「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曁支持電源開 發宣導活動」之機會,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 紅布條」編列數量10條、單價新台幣(下同)1500元,共計 1萬5千元,「租借音響(含燈光舞台)」單價2萬5千元,一 組,共計2萬5千元,「場地佈置費(含搭帳棚10格及租50桌 )」單價3萬元,一式,共計3萬元,「餐費」單價3500元, 數量50桌,共計17萬5千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 金額(如附表一「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 列之數額,且當天之餐食係由曾煥彰委託外燴業者蔡諒海所 承辦,帆布係由曾煥彰介紹業者柯桂月予黃鈺蕊,由黃鈺蕊 與柯桂月接洽後承攬,桌椅係由曾煥彰介紹業者黃朝明,再 由黃鈺蕊向黃朝明接洽承租,蔡諒海、柯桂月及黃朝明均未 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其餘 所委託之承辦廠商亦無法出具可供核銷之收據,惟其等為使 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 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曾煥彰(無證據證明知悉收 據為空白或偽造)委託蔡諒海、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桂月、 黃朝明等他人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 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 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及淞盛和漢料理店雖同意提供 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 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自 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4年11月10日前某日,在上開空白 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世和鮮花禮品 社」、「吉品禮儀部」及「淞盛和漢料理店」之不實免用統 一發票收據,交由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張惠 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李碧珠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 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等請款 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 出憑證黏存單上蓋印後,於104年11月15日,以彰伸婦聯字 第019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 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 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等文書,持以行使向台電 公司台中發電廠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一所 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核給伸港鄉婦聯會新臺幣(下同 )17萬9,000元,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吉品禮儀部 、淞盛和漢料理店,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
銷及執行之正確性。另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另共同基於 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明知伸 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上開「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 暨支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中「紅布條」之實際支出費用僅 有1,578元,且該項目之支出費用業已向台電公司申請補助6 ,000元,「搭帳篷」之實際支出費用僅有3,000元,且該項 目之支出費用業已向台電公司申請補助6,000元,而該活動 中並未「租桌椅」,應無「租桌椅」之支出費用,竟以相同 方式偽造附表二所示廠商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不實之 支出憑證黏存單、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等 請款核銷資料,於104年11月10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16號函 文檢附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伸港 鄉公所補助活動執行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伸港鄉婦聯會 支出憑證黏存單、接受彰化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及所 附免用統一發票等文書,持向伸港鄉公所申請補助款之核發 (科目、金額如附表二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核給 伸港鄉婦聯會2萬4千元,亦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吉 品禮儀部,及伸港鄉公所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 行之正確性。
㈡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5年1月 1日舉辦「105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 ,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中,其中「早點」編列數量4, 000份、單價80元,共計32萬元,「帆布」單價800元,30組 ,共計2萬4千元,「椅子租金」數量1,200個,單價15元, 共計1萬8千元,「誤餐費(便當)」單價80元,數量400個 ,共計3萬2千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 表三「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 且當天之早餐係由黃鈺蕊請黃綉綿、陳永鎮煮鹹粥,帆布係 由黃鈺蕊委託柯桂月承攬,椅子係由黃鈺蕊出面向黃朝明承 租,其等並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 一發票,該次活動亦未向石心自助快餐店訂購便當,惟其等 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 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他人 向附表三所示之「祥益囍餅蛋糕店」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 其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黃鈺蕊明知祥 益囍餅蛋糕店雖同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 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 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復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5年1月 25日前某日,並在上開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
之偽造「祥益囍餅蛋糕店」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 李碧珠、張惠珍浮報請款。李碧珠、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 實,仍由李碧珠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 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請款核 銷資料,並由黃鈺蕊、李碧珠、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 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 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於105年1月25日,以彰伸婦聯字第 028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 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 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文書,持 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 額如附表三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就上開項目核給伸 港鄉婦聯會6萬5,040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6萬5,000元), 足生損害於祥益囍餅蛋糕店,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 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曾煥彰、黃鈺蕊、李碧珠、張 惠珍、張秀蕊另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等犯意聯絡,明知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105年元旦 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中,「早點」、「帆布」、 「桌椅」及「便當」有如前所述因承攬廠商並未有公司行號 ,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或有實際支出亦 未達概算表所編列之預算(詳細實際支出詳見附表四)等情 形,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 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曾煥彰及黃 鈺蕊共同委託張秀蕊向美而廉食品行索取如附表四編號1所 示僅蓋有店章之空白收據,另由黃鈺蕊向柯桂月索取如附表 四編號2、3僅蓋有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由黃鈺 蕊委託他人向石心自助快餐店負責人高梅娟索取如附表四編 號4所示僅蓋有店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以相同方式 偽造附表四所示廠商之不實收據及不實之接受彰化縣伸港鄉 公所補助經費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於 105年1月25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26號函文檢附接受彰化縣 伸港鄉公所補(捐)助經費明細表、伸港鄉公所補助活動執 行成果報告,及上開不實之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 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收據等文書,持向伸港鄉公 所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四所示), 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就上開項目計核給伸港鄉婦聯會17萬 4千元,足生損害於美而廉食品行、吉品禮儀部、石心自助 快餐店,及伸港鄉公所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 之正確性。
㈢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6年1月 1日舉辦「106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 ,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宣傳紅布條8*3尺」 編列數量15條、單價1,200元,共計1萬8千元,「宣傳紅布 條16*3尺」編列數量3條、單價2千元,共計6千元,「旗幟 」編列數量100支、單價250元,共計2萬5千元,「帆布」編 列數量30格、單價800元,共計2萬4千元,「椅子租金」數 量1,200個、單價15元,共計1萬8千元,「桌子租金」編列 數量50張、單價80元,共計4千元,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 支出金額(如附表五「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 所編列之數額,且該次活動之帆布係由黃鈺蕊委託柯桂月承 攬,椅子係由黃鈺蕊出面向黃朝明承租,其等並未有公司行 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惟其等為使 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 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桂月、 黃朝明等人向附表五所示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餘 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世 和鮮花禮品社、進豐禮儀社雖同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 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 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竟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 ,於106年1月20日前某日,在上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 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不實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黃數鐶、張惠珍 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黃數鐶製作金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 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 請款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在伸 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 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於106年1月20日, 以彰伸婦聯字第061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捐助)案成果 報告及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 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 款單等文書,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 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五所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就 上開項目核給伸港鄉婦聯會新臺幣(下同)9萬5,000元,足 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進豐禮儀社,及台電公司對於審 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㈣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7年1月 1日舉辦「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 ,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宣傳紅布條8*3尺」
編列數量15條、單價1,200元,共計1萬8千元,「宣傳紅布 條16*3尺」編列數量3條、單價2千元,共計6千元,「旗幟 」編列數量100支、單價250元,共計2萬5千元,「文宣(廣 告單)」編列數量1萬張、單價2元,共計2萬元,「請柬」 編列數量200張、單價20元,共計4千元,「摸彩券」編列數 量6千張、單價1元,共計6千元,「早點」編列數量3500份 ,單價45元,共計15萬7500元,「礦泉水」編列數量250箱 ,每箱120元,共計3萬元,「誤餐費(便當)」編列數量35 0個、單價80元,共計2萬8千元,「場地設備」(含租借音 響、充氣拱門、帆布租賃、桌椅租賃)編列數量1個,金額9 9500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表六、七 「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且當 天活動之紅布條係向世和鮮花禮品社訂購,然實際支出金額 僅有3,080元,且宣傳紅布條並未向全帥禮品行購買,當天 之早餐亦非由新統意饗宴承攬,帆布係黃鈺蕊委託柯桂月承 攬,椅子係由黃鈺蕊向黃朝明承租,並非向鮮進禮儀社租賃 ,其等並未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或統一發票,惟其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 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 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桂月、黃朝明等他人向附表六所示 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統 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世和鮮花禮品社 、全帥禮品行、金埔里商店、鮮進禮儀社及吉品禮儀部雖同 意提供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 而授權在實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 圍,自行或指示不詳人員,於107年1月18日前某日,並在上 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 如附表六所示(附表六編號3除外,該統一發票雖內容不實 ,然係新統意饗宴負責人王寶欣依黃鈺蕊指示填寫)之不實 統一發票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 款。黃數鐶、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黃數鐶製作金 額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 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 黃數鐶、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 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 ,於107年1月18日,以彰伸婦聯字第085號函文檢附台電公 司補(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統一發票與免用統一 發票收據、不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 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文書,持向台電公司 中部施工處行使以申請核發補助款(科目、金額如附表六所
示),致台電公司承辦人員因而核給伸港鄉婦聯會24萬7,00 0元,足生損害於世和鮮花禮品社、全帥禮品行、金埔里商 店、鮮進禮儀社及吉品禮儀部,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 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另 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 ,明知伸港鄉婦聯會所申辦之「107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 減碳宣導活動」中,雖宣傳旗幟由世和鮮花禮品社承攬,惟 實際支出僅有2萬1千元,未達概算表所編列之2萬5千元之預 算,文宣品、請柬、摸彩券雖由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承攬, 便當亦由青旺自助餐承攬,然實際支出均未達概算表所編列 之預算(詳細實際支出及預算均詳見附表七),惟其等為使 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以聲請 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數鐶、黃鈺蕊自行或委託 他人向如附表七所示(附表七編號2至4除外,該統一發票雖 內容不實,然係宏福印書廠有限公司負責人洪順良依黃數鐶 指示所填寫)之世和鮮花禮品社及青旺自助餐負責人索取如 附表七編號1、5僅蓋有店章之空白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 收據,以相同方式偽造附表七所示廠商之不實統一發票或免 用統一發票收據及不實之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助經費明 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請款核銷資料,於107年1月18日, 以彰伸婦聯字第084號函文檢附接受彰化縣伸港鄉公所補( 捐)助經費明細表、伸港鄉公所補助活動執行成果報告、及 上開不實之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所附偽造之免用 統一發票收據等文書,持向伸港鄉公所行使以申請補助款之 核發(科目、金額如附表七所示),致伸港鄉公所承辦人員 就此部分項目計核給伸港鄉婦聯會8萬3千元,足生損害於世 和鮮花禮品社及青旺自助餐,及伸港鄉公所對於審核活動補 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㈤黃鈺蕊、黃數鐶、張惠珍等人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藉伸港鄉婦聯會於108年1月 1日舉辦「108年元旦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之機會 ,明知依據該活動所列概算表,其中「誤餐費(便當)」編 列數量400個、單價80元,共計3萬2千元,「場地設備」( 含租借音響、充氣拱門、帆布蒙古包租賃、桌椅租賃),共 計1場,單價99,500元,共計99,500元,且其等就上開品項 之實際支出金額(如附表八「實際支出金額欄」所示)均未 達上開所編列之數額,且當天活動之帆布、蒙古包係由黃鈺 蕊委託柯桂月承攬,桌椅係由黃鈺蕊向黃朝明承租,並非向 泰欣生命禮儀社或吉品禮儀部租賃,因柯桂月、黃朝明並未 有公司行號,故無法開立可供核銷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惟其
等為使申請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算表之品項、金額相符, 以聲請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核銷,竟由黃鈺蕊自行或委請柯 桂月、黃朝明向附表八所示之廠商索討蓋有該廠商印章而其 餘品項及金額均屬空白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黃鈺蕊復明知 青旺自助餐、泰欣生命禮儀社及吉品禮儀部雖同意提供空白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然僅供黃鈺蕊等人實報實銷而授權在實 際支付之品項及金額內為之,竟逾越上開授權範圍,自行或 指示不詳人員,於108年1月21日前某日,在上開免用統一發 票收據上,填載數量、單價、總價不實之偽造如附表八所示 之不實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交由黃數鐶、張惠珍浮報請款。 黃數鐶、張惠珍明知前揭單據不實,仍由黃數鐶製作金額不 實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 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請款核銷資料,並由黃鈺蕊、黃數 鐶、張惠珍在伸港鄉婦聯會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 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促協金請款單上蓋印後,於 108年1月21日,以彰伸婦聯字第103號函文檢附台電公司補 (捐助)案成果報告及上開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實 之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台電公司專案協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明 細表、促協金請款單等文書,持向台電公司中部施工處行使 以申請核發補助款(科目、金額如附表八所示),致台電公 司承辦人員因而就此部分項目核給伸港鄉婦聯會10萬0,750 元,足生損害於青旺自助餐、泰欣生命禮儀社、吉品禮儀部 ,及台電公司對於審核活動補助支出、核銷及執行之正確性 。
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 危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見,於該法第159條 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 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有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再本條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
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 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 如法院認為適當,則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最高法 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104年度臺上字第209 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言詞陳述,除證人 即被告李碧珠及證人蔡諒海於警詢中之陳述,業經被告曾煥 彰及被告黃鈺蕊爭執其證據能力,就被告曾煥彰及黃鈺蕊而 言,為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審判外之陳述,且查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應認並無證據能力外,其餘 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時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63 頁、第185頁、第204頁、第247頁、第483至484頁),本院 審酌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本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 案之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 有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陳述」,並不包含「非供述證據」在內,其有無 證據能力,自應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 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 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均係執法人員依法 取得,亦查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且均踐行證據之調查程 序,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三、被告等人所為之自白或陳述,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 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 ,亦未據被告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抗辯,堪認應係 出於其自由意志所為,本院復參核其他證據資料,信與事實 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貳、認定被告犯罪之各項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不爭執事項及辯解部分:
㈠⒈被告曾煥彰:否認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辯稱:伊並未參 與伸港鄉婦聯會之活動規劃,就其實際活動支出情形並非詳 知,亦不知伸港鄉婦聯會以不實支出憑證辦理核銷等語。 ⒉其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本件不得以共同被告李碧珠之單一證詞逕為不利於被告 曾煥彰認定之證據,被告曾煥彰並未指示或干預伸港鄉 婦聯會之人事決定權、是否辦理活動、各項活動之概算 金額等事項。
②被告曾煥彰固有介紹廠商予伸港鄉婦聯會,然其並未實 際參與伸港鄉婦聯會之活動規劃,就其實際活動支出情 形並非詳知,更無從知悉伸港鄉婦聯會有以不實支出憑 證辦理核銷之情形,自無協助詐取財物之可能。 ③本件被告曾煥彰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依鈞院向伸港鄉 公所函調101年至103年伸港鄉體育會辦理元旦升旗活動 之相關補助資料可知,自101年起,每年伸港鄉公所辦 理元旦活動,伸港鄉公所批核補助款之金額均為20萬元 ,足見被告曾煥彰批核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元旦活動之補 助款金額實未高於其他民間團體,顯無被告李碧珠所稱 ,經被告曾煥彰指示刻意提高概算金額以取得更高補助 款之情形。另自104年至107年伸港鄉老人會、溪底社區 、蚵寮社區等活動補助資料更可見,被告曾煥彰所核定 之伸港鄉婦聯會辦理會員大會補助金額甚至更低於一般 社區,其餘民間團體辦理活動自伸港鄉公所得到之補助 金額占概算金額之比例顯然更高於伸港鄉婦聯會,實難 認有何為自己或伸港鄉婦聯會不法所有之犯意。況依證 人即被告張秀蕊之證詞可知,伸港鄉婦聯會104年會員 大會活動及105元旦活動之實際核銷並非由被告曾煥彰 審核決行,而係被告張秀蕊以曾煥彰之甲章代為決行, 是被告曾煥彰並未見過伸港鄉婦聯會所提出核銷之支出 憑證內容,更無從知悉其與各該活動實際支出情形是否 真實相符,自難僅以伸港鄉公所有依伸港鄉婦聯會所提 出支出憑證內容撥付補助款項,即率認被告曾煥彰有意 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又活動實際支出情形 僅伸港鄉婦聯會與會人員始知悉,被告曾煥彰既無從知 悉伸港鄉婦聯會活動實際支出情形,被告曾煥彰簽核准 許核銷,亦僅依支出憑證所列項目補助該次活動花費, 符合公款公用之目的,難認有何意圖為自己及伸港鄉婦 聯會不法所有之犯意。再者,依伸港鄉婦聯會104年會 員大會、105年元旦活動及107年元旦活動之概算表,該 等活動之預算均遠高於被告曾煥彰所核定之補助金額, 且被告曾煥彰所核定補助之金額亦非將伸港鄉婦聯會申 請之項目全部核可,亦無刻意提高對伸港鄉婦聯會之補 助金額,自無意圖為自己或伸港鄉婦聯會不法所有之犯 意。
④綜上,被告曾煥彰並未參與伸港鄉婦聯會之活動規劃, 就其實際活動支出並非詳知,顯無明知伸港鄉婦聯會以 不實憑證詐取財物而協助之可能;又本件被告曾煥彰批 核補助款金額、核銷支出憑證乃依伸港鄉婦聯會所提出
之概算表,並參酌過往伸港鄉公所補助民間團體費用之 情形而為認定,尚無何意圖為自己或伸港鄉婦聯會不法 所有之犯意,基此,被告曾煥彰並未有任何起訴書所指 摘之犯行,衡諸前揭判決意旨,公訴人提出之證據不足 以達到有罪判決之合理確信,應為被告曾煥彰無罪之諭 知。
㈡被告黃鈺蕊:
⒈不爭執部分:被告黃鈺蕊除爭執被告曾煥彰並未指示或協 助被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蕊、黃數鐶等人製作不實憑 證及經費明細表等向伸港鄉公所及台電公司辦理核銷外, 對其餘客觀事實均不爭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 承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並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時坦承其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 犯行。
⒉爭執部分:
①被告曾煥彰並未指示或協助被告李碧珠、張惠珍、張秀 蕊、黃數鐶等人製作不實憑證及經費明細表等向伸港鄉 公所及台電公司辦理核銷。
②於準備程序中雖否認主觀上具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 圖,對於伸港鄉婦聯會辦理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活動中 ,附表一、二之「104年會員大會及婦女心靈講座暨支 持電源開發宣導活動」雖有活動補助結餘,但均以「基 金」的名義存入伸港鄉農會之「張惠珍、柯素眉」聯名 帳戶內,該筆基金係用於伸港鄉婦聯會如遇有其餘會務 經費不足或獨居老人送餐費用不足時,會以善心人士捐 款之名義,撥補上開費用,並無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及 主觀犯意;至於附表三至附表八之「105至108年度元旦 全民健行暨節能減碳宣導活動」,則均無結餘款,自無 詐欺取財之客觀行為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 。惟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期日時坦承其犯三人以上詐欺 取財罪。
⒊被告黃鈺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①被告黃鈺蕊並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共同正犯:本案伸港鄉婦聯會固 有以不實憑證向伸港鄉公所辦理活動核銷,但起訴書並 未論述伸港鄉婦聯會究假借公務員何職務機會為詐欺行 為?亦未舉證證明同案被告彼此間有何利用公務員職務 機會為詐欺行為?如何意思聯絡、行為分擔?公訴人並 未負實質之舉證責任。
②被告黃鈺蕊主觀上並無詐欺之不法意圖:依照證人即共
同被告李碧珠之證詞,李碧珠在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 事期間,依其核銷之經驗,認為核銷之品項、金額與概 算之品項、金額必須相符,補助之金額才能核撥,並參 酌被告黃鈺蕊之供述,可認定是因為被告李碧珠過去曾 擔任線西鄉婦聯會總幹事,而擔任伸港鄉婦聯會總幹事 後,依其過去之經驗,始教導被告黃鈺蕊及張惠珍,核 銷需要與概算表內容相符,持續以此方式辦理核銷。故 被告黃鈺蕊主觀上認知需以概算表金額相同之收據始得 作為核銷之憑證,並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利益 完成核銷程序,實難謂被告黃鈺蕊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 有意圖。況本案伸港鄉婦聯會辦理105、106、107年度 元旦節能減碳活動並無結餘,不足之處尚須由其他活動 結餘來填補,益證被告黃鈺蕊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犯 意。
③倘鈞院認為被告黃鈺蕊仍具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 然被告黃鈺蕊自警詢、偵訊起就客觀事實即不爭執,勇 於面對司法制裁,犯後態度良好,且伸港鄉婦聯會辦理 活動之餘款均如實存入二人聯名帳戶,待日後辦理其他 公益活動不足時使用,並未作為個人私用,尚屬情輕法 重,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懇請鈞院依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