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1027號
CHDM,110,簡,1027,2022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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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婉綺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7106號),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蔣宜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乙○○」,其年籍則更正為本裁定被告欄所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 以外之人,即所謂起訴對人之效力。而同法第264條第2項第 1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等資料或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係為特定刑罰權對象之用,其起訴之對象為被 告其「人」,而非「姓名」。於冒名應訊情形,訴訟關係存 在於冒名者,此時僅為「被告姓名錯誤」之問題,檢察官所 指被告乃該冒名者,檢察官及法院之刑罰權對象始終無誤, 而姓名僅是人之識別而已,此時應由法院裁定更正姓名即可 (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07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乙○○與甲○○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 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甲○○將張芷綺之聯絡方式提供予 乙○○,再由乙○○於民國110年5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 芷綺聯絡,並確認張芷綺可以從事性交易。嗣張宇勛於110 年5月31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少年乙○○聯絡,乙○○ 乃詢問張宇勛是否有與張芷綺從事性交易之意願,並傳送張 芷綺之照片予張宇勛觀看,經張宇勛同意後,約定以新台幣 (下同)65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性交內容為張宇勛陰莖 插入張芷綺陰道內抽動至射精),且相約在彰化縣○○市○○○道 0段000號「棕梠湖岸汽車旅館」旁見面,之後乙○○即通知張 芷綺自行搭車前往上址汽車旅館旁等候,乙○○另與甲○○ 共 同搭乘不知情友人侯順譽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至彰化縣員林市祥平街與復興三街路口處,抵達後 乙○○下車前往上址汽車旅館旁與張芷綺會合,嗣張宇勛於 1 10年5月31日1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抵達上址汽車旅館旁後,乙○○即向張宇勛收取7500元 現 金(其中6500元為性交易之代價,另1000元為補貼張芷綺 之 車資),之後張宇勛再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搭載張芷綺



入上址汽車旅館305號房,乙○○則返回上述候順譽之車輛 停 放路口處等候。嗣為警埋伏蒐證後,於110年5月31日17時 4 5分許,在彰化縣員林市祥平街與復興三街路口處,當場查 獲乙○○、甲○○(侯順譽亦在場),並扣得上述7500元現金、乙 ○○之手機1支、甲○○之手機1支等物,另為警於110年5月31日 18時許,在上址汽車旅館305號房內,查獲正欲從事性交易 之張宇勛張芷綺,而查悉上情。然被告乙○○為警查獲時, 係以「蔣宜庭」之姓名及年籍應訊,致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 局以「蔣宜庭」名義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嗣檢察官誤以被告姓名為「蔣宜庭」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本院於受理後,於110年8月20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027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蔣宜庭」有期徒刑4月並得易科罰金 。嗣因蔣宜庭經緝獲,經檢察官偵訊時,發現少年黄婉綺於 在上開分局內所製作之冒名蔣宜庭」為被告之年籍資料, 有冒名之情,少年黄婉綺因另案為桃園巿政府婦幼隊少年事 件移送,發現黄婉綺以「蔣宜庭」名義冒名應訊。綜上,原 判決書所載之人雖為被告冒名者「蔣宜庭」之姓名、年籍資 料,然偵查及本院審理之對象均為被告本人無誤,是原判決 即應予更正如主文。
三、裁定更正被告之真正年籍後,雖可將原判決關於犯罪行為之事實認定歸屬於被告,然原判決依遭冒名人年籍查得之前案資料等所判斷是否累犯、得否緩刑及量刑之當否等法律效果,則仍有因此致生誤認之情事,此對於檢察官正確執行及真正當事人間,均屬具有重大影響,而為收受更正前原判決送達時所不及知悉之事項。又當事人收受裁判後是否上訴,係依所收受之裁判記載內容而決定,然在因真正行為人冒名應訊並受裁判而需裁定更正當事人欄記載之情形,檢察官自先前所收受更正前原判決記載之內容,尚無法據以得知該判決實際上有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致無法於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計算之上訴期間內妥適決定甘服或抗告,以期法律之正確適用,倘於此類冒名應訊而受裁判之情形,猶認當事人之上訴期間仍自收受原判決送達時起算,實則有因實務所採前揭更正裁定之解決方式,顯然影響當事人合法上訴權益之虞,尚非妥適。從而,原判決於更正裁定後,自應將原判決及更正裁定併同重行送達,其上訴期間亦自重行送達時起算,俾使當事人(含檢察官及真正行為人)得就更正後之裁判整體內容判斷是否提起救濟。從而,當事人於重行收受本案更正裁定後,如不服原判決,自得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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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