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士君
選任辯護人 柳國偉律師
林群哲律師
被 告 劉仁智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
被 告 辜桂玲
洪福林
上二人 之
指定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406、6720、8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金士君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主刑、沒 收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劉仁智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主刑、沒 收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三、辜桂玲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主刑及沒 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其餘被訴貪污治罪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部分,均無罪。四、洪福林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主刑及沒 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元。其餘被訴貪污治罪 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之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金士君自民國104年7月27日起任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第
一組警員,負責辦理正俗業務,查緝取締不法色情業者;劉 仁智自106年7月間起任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大霞派出所 (下稱大霞派出所),皆為從警人員,時而支援查緝取締、 臨檢色情業者等勤務。金士君、劉仁智皆是依據相關警察人 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且 具有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等相關法令所規定 之維持社會治安、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調查職務 權限之公務員。劉仁智因有固定配合的線民,與金士君兩人 通力合作查緝轄區內不法色情業者,成效顯著,表現優秀, 私交甚篤,且深獲分局長官信賴倚重。劉仁智、金士君遂熟 悉當地色情養生館之經營生態,從而結識業界人士辜桂玲及 其男友洪福林。辜桂玲原先在其乾媽許麗芬經營之金典養生 館(嗣更名為金莎泰式養生館,即金樂養生館之前身,地點 均同),擔任按摩小姐及會計,因故和許麗芬吵架,想自立 門戶經營。劉仁智、金士君兩人於107年6月間,獲悉辜桂玲 、洪福林有意經營色情養生館,亦即容留不特定女子與不特 定男客從事性交(俗稱全套)或猥褻(俗稱半套)之場所, 明知違法,竟向辜桂玲、洪福林表示有意入股。辜桂玲、洪 福林為免色情養生館遭警察查緝(包括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 、猥褻,或是店內留有非法持觀光護照入境打工之外國人) ,亦盤算讓身為警察之劉仁智、金士君加入經營,有助色情 養生館穩定經營獲利,遂應允之。
二、君悅養生館部分:
㈠金士君、劉仁智、辜桂玲、洪福林討論後,決議將色情養生 館股份拆分四股,由金士君、劉仁智、辜桂玲、洪福林各分 一股,辜桂玲和洪福林共出資新臺幣(下同)25萬元(但因 開店雜支等另外支出約20萬元),金士君與劉仁智各出資12 萬5千元(亦合計25萬元)。資金湊齊後,金士君、劉仁智 、辜桂玲、洪福林便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 、猥褻行為而容留之犯意聯絡,以不知情之吳竹為登記負責 人,自107年6月間起,覓址彰化縣○○鎮道○路000號全新開設 「君悅養生館」,由辜桂玲擔任現場負責人、洪福林負責每 月結算帳目,以每次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抽取400元之方式( 剩餘性交易與按摩款項歸小姐收取),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 客在上址從事性交、猥褻之行為;金士君、劉仁智亦均明知 依警察法第9條規定,警察之職權包含依法協助偵查犯罪, 且有執行臨檢之權責,竟仍違背上開法令規定,在前述圖利 容留性交猥褻之犯意上,同時共同基於利用渠等擔任彰化縣 警察局和美分局警員、大霞派出所巡佐之身分及職權機會, 對於其主管之執行正俗專案、查緝性交易、臨檢事務,圖謀
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從各 自職務使君悅養生館違法情事不遭警方查悉:金士君、劉仁 智在其合作負責查緝妨害風化案件時,消極不查緝取締君悅 養生館涉及圖利容留性交猥褻之犯罪事實,劉仁智另同時單 獨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在大霞派出所排定臨檢勤 務(包含遇雨可能轉變為臨檢的酒駕臨檢勤務)後,於臨檢 勤務當日及早將消息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辜桂玲,讓辜桂玲 有所準備。君悅養生館之盈餘,則由金士君、劉仁智、辜桂 玲、洪福林均分:辜桂玲、洪福林按月結算後,分別於如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大約是翌月月初),由洪福林(偶有辜桂 玲偕同)至君悅養生館附近、位於彰化縣○○鎮道○路○○○路○○ 路○○○○○○○○○○○○○號1除外,此次約在彰化縣彰化市金馬路某 釣蝦場見面),會合劉仁智或金士君,當面交付如附表一所 示之現金予金士君、劉仁智(如是任一人單獨前來則再轉交 另一人),金士君與劉仁智便以此方式,獲得自己如附表一 所示經營色情養生館之不法利益。
㈡嗣君悅養生館營收不如預期,辜桂玲、洪福林有意另起爐灶 ,金士君、劉仁智也想分散虧損風險,為求君悅養生館能繼 續營運,遂於107年12月間,劉仁智一方面覓得具有圖利容 留猥褻性交犯意聯絡之乙○○以30萬元向辜桂玲、洪福林承受 其等兩人在君悅養生館之股份,辜桂玲、洪福林因而脫離君 悅養生館之經營,一方面覓得不知情之凌誌聰、沈淵庭分攤 金士君、劉仁智之部分出資,由凌誌聰、沈淵庭於108年1月 間分別出資12萬5千元交予金士君、劉仁智,故而得以分配 君悅養生館、「金樂養生館」(詳後述)盈餘(實際上自10 8年2月起分得盈餘,即附表二編號2);君悅養生館日後若 有盈餘,乙○○可分得盈餘半數、金士君、劉仁智各可分得六 分之一、凌誌聰、沈淵庭各可分得十二分之一。此後,劉仁 智、金士君、乙○○便基於意圖營利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 事性交、猥褻行為之犯意,由乙○○擔任「君悅養生館」現場 負責人,同樣以每次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抽取400元之方式( 剩餘性交易與按摩款項歸小姐收取),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 客在上址從事性交、猥褻之行為,劉仁智和金士君則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以消極不查緝,或劉仁智單獨基於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事先通風報信臨檢消息予乙○○及早因 應等方式,使君悅養生館違法情事不遭警方查悉。然而期間 內君悅養生館並無實際盈餘,故乙○○並未交付金錢予劉仁智 、金士君。
㈢後來乙○○無心經營,劉仁智為求君悅養生館能夠繼續營運, 於108年5月5日,再覓得有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犯意聯絡之己○
○,以30萬元為代價承受乙○○於君悅養生館之股份。此後, 乙○○退出、己○○加入劉仁智、金士君意圖營利容留女子與不 特定男客從事性交、猥褻行為之犯意聯絡,由己○○擔任君悅 養生館現場負責人,同樣以每次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抽取400 元之方式(剩餘性交易與按摩款項歸小姐收取),容留女子 與不特定男客在上址從事性交、猥褻之行為,劉仁智和金士 君則接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以消極不查緝,或劉仁 智單獨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事先通風報信臨檢消 息予己○○,使其及早因應等方式,使君悅養生館違法情事不 遭警方查悉。然而至108年6月26日為檢調搜索查獲時止,期 間內君悅養生館仍無實際盈餘,故己○○並未交付金錢予劉仁 智、金士君(乙○○、己○○所涉本案犯行,另經本院以110年 度簡字第557號審結)。
三、金樂養生館部分:
㈠緣辜桂玲之乾媽許麗芬有意頂讓址設彰化縣○○鎮道○路000號 之金莎養生館,本欲轉由店內其他小姐經營,但小姐籌措不 出資金,正好辜桂玲有意接手。劉仁智獲悉後,便透過養生 館熟客沈淵庭成功遊說許麗芬,將金莎養生館頂讓給辜桂玲 經營。因是沿用金莎養生館既有設備,不用像君悅養生館從 無到有需投入資金裝潢、購置設備,只要按月給付租金8萬 元、押金20萬元給許麗芬即可,而且租金可從營收扣除支應 ,押金則由洪福林墊支(租約終止後取回)。此外,洪福林 反對再增加股數以免利益遭稀釋,四人商議後決定仍維持辜 桂玲、洪福林、金士君、劉仁智四股之經營模式,延續君悅 養生館的合作形態。沈淵庭、凌誌聰加入,純粹是兩人和金 士君、劉仁智之內部關係,亦即金士君、劉仁智取得盈餘半 數後(即金士君、劉仁智各取得盈餘四分之一),金士君、 劉仁智再自行轉交盈餘給沈淵庭、凌誌聰各十二分之一。 ㈡辜桂玲、洪福林、金士君、劉仁智遂於107年12月間起至為檢 調搜索查獲之108年6月26日止,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使女子與 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容留之犯意聯絡,在金莎養生館原 址,更名開設「金樂養生館」,由辜桂玲擔任現場負責人、 洪福林負責每月結算帳目,同樣以每次全套或半套性交易抽 取400元之方式(剩餘性交易與按摩款項由小姐收取),容 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猥褻之行為。金士君、劉仁 智亦均明知依警察法第9條規定,警察之職權包含依法協助 偵查犯罪,且有執行臨檢之權責,竟仍違背上開法令規定, 在前述圖利容留性交猥褻之犯意上,同時共同基於利用渠等 擔任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警員、大霞派出所巡佐之身分及 職權機會,對於其主管之執行正俗專案、查緝性交易、臨檢
事務,圖謀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從各自職務使金樂養生館違法情事不遭警方查悉:金 士君、劉仁智在其合作負責查緝妨害風化案件時,消極不查 緝取締金樂養生館涉及圖利容留性交猥褻之犯罪事實,劉仁 智另同時單獨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在大霞派出所 排定臨檢勤務(包含遇雨可能轉變為臨檢的酒駕臨檢勤務) 後,於臨檢勤務當日及早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辜桂玲,讓辜 桂玲有所準備。金樂養生館之盈餘,由金士君、劉仁智、辜 桂玲、洪福林均分:辜桂玲、洪福林按月計算後,先後於如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由洪福林(偶或有辜桂玲偕同)至金樂 養生館附近、位於彰化縣○○鎮道○路000號之彰化銀行和美分 行前停車空間,會合劉仁智或金士君,當面交付如附表二所 示之現金予金士君、劉仁智(如是任一人單獨前來則再轉交 另一人),金士君與劉仁智便以此方式,獲得自己如附表二 所示經營色情養生館之不法利益。
四、嗣檢調接獲線報,對劉仁智(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金士君(門號0000000000)、辜桂玲(門號0000000000 )執行通訊監察、蒐證後,於108年6月26日搜索上址君悅養 生館、金樂養生館、大霞派出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劉仁智之辦公桌、於108年7月1日搜索彰化縣和美分局( 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金士君之辦公桌,扣得上揭門號 行動電話及洪福林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具等物 品,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範圍之說明:
㈠就君悅養生館之部分,被告金士君、劉仁智獲得附表一編號6 所示之最後一期不法利益後,兩人找來同案被告乙○○、己○○ ,先後加入經營君悅養生館,此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㈣ 記載甚明,故而被告金士君、劉仁智自107年12月初起,至1 08年6月26日為檢調搜索查獲為止,經營君悅養生館所涉犯 行,雖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沒有相應的論罪說明 ,但仍為起訴效力所及,為本院審判範圍。
㈡就金樂養生館之部分,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㈠載明「於107 年12月間…每月結算帳目…」等字句,按常理應是針對過去已 發生的收支結算,因此每次交付不法利益都是針對上個月的 營收,應無疑義。而且,經營養生館是持續一段期間的行為
,金樂養生館和君悅養生館一樣,起訴書只記載起始,漏未 記載終了時,但文義上仍無礙理解兩間養生館經營終了時是 遭檢調搜索查獲時。再者,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之交付不法 利益時間剛好是108年6月5日,就金樂養生館於108年6月間 的經營行為,已有敘明。因此,雖然金樂養生館之部分,被 告洪福林、辜桂玲自最末次交付、被告金士君、劉仁智自最 末次獲得利益後,四人共同經營金樂養生館至檢調搜索查獲 為止之事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未若君悅養生館部分明 確,而且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沒有相應論罪說明,但仍可 認定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為本院審判範圍。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無意見,迄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人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 成時,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況,認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該等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 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 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此乃刑事訴訟法第 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式合法,且 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 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 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 引為證據之通訊監察譯文,是警察依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 ,對被告劉仁智、辜桂玲、金士君、同案被告乙○○所使用之 行動電話,執行通訊監察,有通訊監察書附卷為憑(偵8370 號卷一第59-97頁),再根據執行所得錄音轉譯製作而成。 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 程序時,對於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均無爭執,是依上 說明,均有證據能力。又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 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 於發現後7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 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或為第5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 罪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甚明。又所謂「 其他案件」,指與原核准進行通訊監察之監察對象或涉嫌觸 犯法條不同者,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亦 有明文。除了貪污治罪條例以外,本案尚涉及妨害風化罪等 犯罪事實,而且這些譯文和非屬受監察對象之被告所涉犯行 亦有關聯性,均屬上揭其他案件,且經本院認可,此有函文
可佐(偵6720號卷第287頁),故得作為證據。 ㈢其餘非供述證據,則不適用傳聞法則,且非公務員違法採證 取得,並經本院踐行合法調查,自得作為證據。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金士君、劉仁智、辜桂玲、洪福林,均就上述圖利容留 性交猥褻之事實坦承不諱;被告金士君、劉仁智均就上述對 主管事務圖利之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劉仁智就上述洩漏臨檢 消息之事實坦承不諱。被告四人之自白(包含以證人身分證 述),除彼此互核大致相符外,另有下列事證可佐(以非屬 被告供述為主),堪認屬實而值採信:
一、查被告金士君自104年7月27日起任職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第一組,負責辦理正俗業務,查緝取締不法色情業者;被告 劉仁智自106年7月間起任職大霞派出所,皆為從警人員,時 而支援查緝取締、臨檢色情業者等勤務;被告劉仁智因有固 定配合的線民,與被告金士君兩人通力合作查緝轄區內不法 色情業者,成果顯著,表現優秀,私交甚篤,且深獲分局長 官信賴倚重等情:
㈠證人即甲○○(時任第一組組長,即被告金士君之直屬長官) 於本院審理證稱:「第一組勤務內容分兩段,一段做路檢, 一段做臨檢,臨檢部分會針對色情或電玩場所…分局辦、自 辦合計一個月最多可能有4次…派出所應該是當天會知道他們 要去哪裡支援臨檢…因為我們有績效壓力,訪談民眾檢舉疑 似有色情的場所,或是我們需要一、兩件績效,我們請正俗 小組的承辦人還有自己的線民去做,聲請搜索票之前要先去 現場調查,線民要去按密錄器…不是我們警員去…警員站在外 面或在分局待命,看當時的情況支援或調度…金士君於104年 7月調到本組,負責正俗或八大行業業務,這個業務沒人願 意承擔,因為要對色情場所取締逮捕,這很專業,他有這方 面的能力,就讓他來做…像我就不太適合,就是他可以找到 適合的線民…因為這個業務都找不到人來辦,所以有人願意 承擔,我們也很高興…劉仁智是大霞派出所巡佐…劉巡佐有這 個能力,請他配合,這兩個人才有這個能力…他們合作正俗 工作方面很優秀,如果長官希望要有績效的話,他們可以蒐 集到證據…劉仁智在基層外勤單位,應該是他的線民在幫忙 處理…我們這邊有八、九間養生館,大概一個月幾乎都會輪 到臨檢」、「…色情臨檢都流於形式,彰化縣的養生館臨檢 抓到色情幾乎是零,臨檢只是警方的威嚇行為,沒辦法對業 者做任何事,他們是怕我們去蒐證逮捕…你要派線民去抓, 如果臨檢,只是去勤務表簽個名,警察去看一下兩三個人和 裡面的外籍配偶…(107年)9月7日警政署發函取消妨害風化
的相關績效評核…績效評核取消掉,對我們比較輕鬆,雖然 沒有績效評核,但還是需要有成效,承辦人規畫安排好,線 民去查訪,蒐證完畢,就聲請搜索票」、「臨檢實際只是威 嚇…我們去的時候,業者生意真的很慘澹」等語甚明(本院 卷三第103-116、119-120、123頁)。 ㈡另外,所謂正俗小組並不是一個常態編組,而是自105年9月5 日以來,以臨時編組方式,由分局內第一組辦理取締轄內妨 害風化等各類犯罪,接獲民眾陳情或需蒐集違法事證協助取 締妨害風化違法情事時,於期前簽陳分局長核准後,再對妨 害風化違法行為展開蒐證,自107年9月7日,為落實減輕簡 化警察勤業務及合理化績效,縣警局取消妨害風化相關績效 評核,以成效代替,此經彰化縣和美分局111年4月21日和警 分一字第1110010208號函、彰化縣警察局107年9月7日彰警 行字第1070068734號函解釋甚明(本院卷二第263-264、347 -350頁)。上揭和美分局函附編組執行人員探查取締之簽呈 (含發端之報案紀錄單,本院卷二第305-343頁),亦可見 正俗專案取締妨害風化案件,被告金士君名列承辦人或探訪 人員(本院卷二第305-343頁)。證人甲○○證稱分局內長官 相當倚重被告金士君、劉仁智查緝取締色情的能力等情,應 屬有據。而且,即使妨害風化取消績效評核,仍然不代表警 察就免除查緝取締作業,完全不用偵辦妨害風化案件。 ㈢另參照被告劉仁智於警詢陳稱:「『臨檢』與『取締』是不一樣 的事情,『臨檢』是按照警政署及警察局的規畫表,由轄内各 派出所的制服警員依表定日期去臨檢,但主要目的是嚇阻作 用,通常查不到養生館在從事性交易的情形;『取締』則是由 金士君自行決定要去取締和美鎮内的哪家養生館,如果金士 君決定要取締哪家養生館,就會找我指派線民進入該養生館 蒐證,若有蒐證到有違法,就由金士君聲請搜索票去進行偵 辦。如果要經營色情違法養生館,沒有金士君的同意,就一 定會被取締」等語(偵6406號卷二第231頁),可佐從警資 歷更久之證人甲○○的觀察有據。由此可知,警察管控色情業 者,主要包含「臨檢」和「取締」兩大措施。臨檢是由制服 警員依規畫至經營處所進行基本檢查,通常無法查獲違法性 交易,只有一般性的嚇阻作用,但畢竟會造成客人不敢上門 、生意慘澹,故仍然會對業者造成經營壓力;又如果要查緝 刑事犯罪之性交易,就要派遣線民深入蒐證,整彙後聲請搜 索票據以查緝,這就是所謂的取締。而且正因為被告金士君 在分局掌理取締色情之職務,單憑在派出所任職的被告劉仁 智,難以一手遮天,孤掌難鳴,才會找被告金士君一同加入 經營色情養生館行列。
㈣核閱卷附大霞派出所(或和美分局)針對君悅養生館、金樂 養生館臨檢紀錄表(偵8370號卷一第171-185頁,本院卷二 第279-304頁)可見:警員帶隊前往養生館,詢問諸如有無 聲請商業登記、包廂數目、客人、從業人員以在場者人數、 營業時間、服務內容、監視系統及鏡頭數等制式項目,可以 說臨檢的確是警政機關提升見警率、達嚇阻效果的政策手段 。而且不論是君悅養生館還是金樂養生館,大致上是每個月 至少會被臨檢一次,簽名其上之在場者包含乙○○、洪福林和 辜桂玲,可佐乙○○、洪福林和辜桂玲確實牽涉養生館之經營 無誤。既然臨檢幾乎不可能查獲暗藏在養生館裡的半套、全 套性交易,則被告金士君、劉仁智自然是不需要費心將君悅 養生館、金樂養生館剔除在臨檢名單之外,以免反而啟人疑 竇。
㈤證人即劉仁智之線民黃國華於警詢、偵訊證稱:「我有去過 夜亮健康館、錸錸生活館、泰皇殿泰式養生館、愛尼亞生活 館消費,消費内容就是從事半套性交易,1小時消費1,500元 (由劉仁智提供)。至於尚品養生館,我曾去問過價錢,但 沒有消費過;君悅養生館、金樂養生館則都不曾去消費過… 都是應劉仁智要求,配合他做績效…我與劉仁智配合的過程 中,都是綽號「小金哥」(即金士君)的和美分局警察帶隊 …至於尚品養生館,因為有人告訴我老闆的弟弟是司改會的 人員,背景很硬,所以我只有去問價格,沒有配合製作績效 給劉仁智」等語(偵6406號卷一第119-120頁)、「我有配 合劉仁智去查緝半套及全套性交易,每次會給我1,500元」 等語(偵6406號卷一第157頁)。這個取締查緝模式,的確 與證人甲○○之證述相符,也就是被告金士君和劉仁智合作, 藉由被告劉仁智之線民,上門消費,探查蒐證,再將蒐證成 果整彙,核發搜索票,查緝暗藏在養生館裡的妨害風化犯罪 。
㈥此外,觀察107年5月16日至108年5月31日大霞派出所勤務分 配表(偵8370號卷一第189-427頁、卷二第3-90頁)可知: 大霞派出所的日常勤務包含「臨檢」、「支援一組」等項目 ,可以說是被告劉仁智上班時必然會接觸到的資訊或執行職 務項目,「支援一組」此項勤務更常由被告劉仁智擔綱,再 根據「和美分局第一組業務職掌表108.6.15」(偵6720號卷 第23頁)記載:被告金士君是和美分局第一組警員,於104 年7月27日到職,承辦業務包含正俗業務,取締色情,均可 以佐證證人甲○○、黃國華之證述屬實;而且從文件標註日期 可知這份資料是108年6月15日編製,足見即使妨害風化相關 績效評核自107年9月7日取消了,取締妨害風化犯罪,猶仍
是業務內容之一。
㈦因此,被告金士君、劉仁智分別在分局、派出所任職,兩人 合作,是查緝轄區內妨害風化、色情養生館之能手,深獲長 官信賴倚重等情,可認無誤。
二、君悅養生館、金樂養生館的確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從事 妨害風化犯罪:
㈠證人乙○○於警詢、偵訊證述:「劉仁智告訴我,客人打電話 來時,有詢問半套、全套等性交易服務,就向他們介紹,所 以我才會跟他們提店裡有這些性服務…半套性交易就是按摩 小姐以手掌為男客人摩擦生殖器官,也就是『打手搶』…全套 性交易就是按摩小姐與男客從事交合之性交易…小姐一樣要 繳給我400元…我承接股份後,都沒有賺錢,所以沒有盈餘交 給劉仁智」(偵6406號卷一第81頁)、「劉仁智叫我收多一 點,直接跟客人收半套及全套的錢,但是我不要…我跟小姐 說可以做半套,全套是客人跟小姐自己講…按摩加半套1小時 跟客人收費1千元,我收4百元、小姐拿6百元…全套的話小姐 還是給我4百元…來我店裡的大陸女生『安安』會做全套,是從 外面叫進來君悅養生館…」(偵6406號卷一第107-109頁)、 「我大概到108年5月的時候,轉讓給己○○…越南女子做半套 ,大陸女子做全套,因為越南女子要做全套服務的話,價錢 收得比較高,所以客人都不願意給越南女子做全套…按摩加 半套,是1小時1千元,我們收4百元,小姐拿6百元…全套的 部分我不知道,我還是拿4百元,真正的價格就是要看小姐 和客人怎麼談」等語(偵6406號卷一第427-429頁)甚明。 證人乙○○之行動電話,於108年4月7日1時21分許接聽男子來 電,詢問收費如何,乙○○向男子解釋「1個小時1千…半套的… 全套要跟小姐談…我明白跟你講是大陸啦,我們是越南,越 南做半套,你要全套是大陸在做啦」,此有通訊監譯文為憑 (偵6406號卷一第89-92頁),足認證人乙○○上揭證述有據 。顯見君悅養生館內,的確容留女子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 ,養生館和小姐拆帳一律收4百元;而且自乙○○接手以來, 君悅養生館未有盈餘,故無從分配利潤。
㈡證人己○○(其夫雲慶璋)於警詢、偵訊證稱:「乙○○原本是 君悅養生館負責人,她將50%股份賣給我們…我約於108年5月 5日開始接手經營,並負責記帳…股東包含一位大霞派出所的 警察小劉哥…我成立一個LINE群組,名稱為『旅遊支出表』, 做為股東的聯繫方式發布營運紀錄,成員包含小劉哥(帳號 匿稱Kevin Mark)、凌誌聰…從108年5月我經營管理後迄今 都屬虧損狀態…曾經增資9萬元…」(偵6406號卷一第162-163 頁)、「我於108年5月5日開始接手經營君悅養生館…股東沒
有分紅,到現在都是賠錢…」(偵6406號卷一第195頁)、「 半套指的是用手幫客人打手槍,我當時應徵(4位新的泰國 按摩小姐)時有問她們有無做另外的服務,她們有用手比姿 勢,我就知道有在做半套…君悅生意很差,她們待不到一個 禮拜就離開了…店裡都沒小姐,如果有客人都是跟其他養生 館調人,大部分是金樂養生館,打電話跟辜桂玲調…我感覺 小姐可能有做半套或全套…調外支的小姐應該是做全套的…一 開始沒坦承是因為我只是其中一股股東,加幫忙處理會計、 管理店面就被認定是實際負責人…我也擔心會有刑責,所以 一開始才沒有坦承」(偵6406號卷三第6-9頁)、「君悅養 生館日報表是我提供表給櫃台員工填寫,我二、三天收一次 ,除了日報表外,同時跟他收錢…我們按摩指壓收1千元、油 壓收1千3百元,超過2千元的部分就是全套…我知道店內有在 做全套、半套性交易…之前否認店內有是因為緊張,我沒有 犯法過」(偵6406號卷二第78-79頁)等語。證人己○○以上 供證,有下列非供述證據可佐,確有所本:
1.乙○○、己○○於108年5月7日14時10分許通話,己○○此時剛 接手君悅,代墊網路費、營業稅,向乙○○催討代墊費用, 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可憑(偵6406號卷一第171頁)。可以 佐證乙○○、己○○接替經營君悅養生館乙節屬實。 2.辜桂玲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5月6日20 時39分許和不詳女子通話,談到「本來我朋友新開君悅, 現在換人家做,想說之前你辦給我那2個泰國的能不能再 辦她們過來」等語,有通訊監察譯文存參(偵6406號卷一 第175頁)。可知辜桂玲欲引進泰國籍女子至己○○接手後 的君悅養身館工作。
3.被告劉仁智扣案之三星行動電話,於108年6月3日22時43 分許,和己○○以通訊軟體LINE商談,己○○傳送4名女子照 片,向劉仁智報告4名新的小姐,只做半套,請劉仁智「 上傳群組」,還上傳衣著清涼的泰籍小姐照片,「全的」 ,為己○○託朋友從臺中借調的紅牌,劉仁智認可,覺得可 以試試,兩人討論定價。此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憑(偵 6406號卷三第59-63頁)。而且劉仁智之三星行動電話內 ,LINE聊天群組包含「賺錢家族」、「旅遊支出表」、「 中彰路況…」,此有翻拍照片可查(8370號卷二第238頁) 。關於這個「中彰路況…」群組成員多達456人的內容:剛 好被告劉仁智曾以另支扣案蘋果行動電話,於108年6月21 日,和金士君以LINE商量取締千逸養生館乙事,劉仁智將 「中彰路況、臨檢、攔查回報專區」群組(成員455人) 內之貼文、成員傳訊,擷圖傳給金士君,內容不外乎是群
組成員分享養生館某編號或名號小姐年籍、全套、半套、 按摩技術、服務方式、收費、相貌評比等細節,此有被告 劉仁智和金士君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憑(偵6720號卷 第33-39頁)。所以「中彰路況…」全名應是「中彰路況、 臨檢、攔查回報專區」群組,而且內容是尋芳客資訊交流 園地。己○○向劉仁智報告君悅引進做4位做半套的泰國小 姐、傳送小姐照片,提醒劉仁智「上傳群組」,應該就是 請劉仁智上傳到「中彰路況、臨檢、攔查回報專區」周知 尋芳客男,拉抬君悅養生館生意。可以佐證君悅養生館在 己○○接手經營後,仍從事容留女子半套全套性交易以營利 之事實。
4.己○○扣案行動電話中,通訊軟體LINE有一名為「旅遊支出 表」的群組,成員5人,包含劉仁智(Kevin mark),於1 07年5月7日成立,己○○將「君悅日報表」、收支單據帳冊 ,拍照後上傳,供群組內成員觀覽。另外,劉仁智於108 年6月9日23時許,接獲友人「葉建成」(綽號阿弟仔)來 訊說要「老大今天呢那一間、準備交了、又不幫我處理」 ,劉仁智回應「君悅啊、處理什麼、叫他們幫你叫外支」 ,隨即於108年6月9日23時12分許在「旅遊支出表」群組 傳訊交代「有一位名叫阿弟仔的朋友現在要過去消費,幫 忙叫一外支」,己○○回訊圖示表示了解,參以己○○陳稱「 調外支的小姐應該是做全套的」乙語,意謂劉仁智介紹友 人至君悅消費,需外調小姐前來提供全套性交易服務。此 有翻拍照片存參(偵6406號卷二第469頁、偵6406號卷三 第12-55頁)。劉仁智是「旅遊支出表」群組成員,而且 接獲來客性服務需求,馬上交代現場調度小姐滿足男客需 求,對於君悅養生館長期以來容留女子半套、全套性交易 以營利之事實,斷無不知之理。
㈢證人辜桂玲於警詢、偵訊證稱:「嫁來臺灣後,104年我先去 乾媽許麗芬的金典養生館(中間更名為金莎養生館、現更名 為金樂養生館)擔任按摩小姐,105年離開回嘉義照顧小孩 ,106年10月又回到金莎,107年6月間我跟男友洪福林開君 悅養生館,因為生意不好,就改在107年11月向我乾媽許麗 芬租下金樂養生館…我乾媽的店(金莎)不做了,當時我想 經營,但她不給我經營,一氣之下才說要去開君悅養生館, 還沒開店之前,我就向劉仁智表明要開店,約出去吃飯當面 談,在場的人有我、洪福林、劉仁智、『小金哥』(金士君) ,決議分成四股,一人一股…我知道店裡小姐加加減減都有 在做半套或全套的性行為服務…劉仁智有成立『賺錢家族』群 組,成員有我、劉仁智、dazzling(即金士君),從我經營
君悅養生館開始,就會製作『君悅日報表』,記載小姐指油壓 營收狀況,我不做君悅改經營金樂養生館後,也是沿用『君 悅日報表』記帳,沒有特別將名稱改為『金樂日報表』,我每 天都會把養生館的日報表傳到群組上給劉仁智看,看分紅數 字正不正確…」(偵6406號卷一第242、 245、247、251頁) 、「我從107年6月到12月間、另外從107年12月至108年6月 ,都是跟洪福林一起先後經營君悅養生館、金樂養生館,由 女子從事按摩工作,店內小姐為了生活會跟客人從事半套、 全套性交易行為,我跟洪福林都知道,劉仁智跟金士君都一 起入股…去年(107年)是我主動找劉仁智說我想開店,問他 想不想一起,當初估50萬元就夠了,我和洪福林、劉仁智和 金士君,一邊出一半…我知道他們是警察,因為怕被抄,想 說找警察就不會被抄…我們只有收按摩錢,指壓抽4百元、油 壓抽6百元…帳是洪福林做,他比較清楚…」(偵6406號卷一 卷第349-352頁)等語。就君悅養生館、金樂養生館均容留 女子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等情,供證歷歷。證人辜桂玲以 上供證,有下列證據可佐,確有所本:
1.被告劉仁智扣案之三星行動電話,LINE聊天群組確實包含 「賺錢家族」,群組成員包含辜桂玲(Cindy)、「dazzl ing」,此有翻拍照片可查(偵8370號卷二第238、3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