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25號
PTDA,111,簡,25,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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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


代 表 人 林士偉
訴訟代理人 蘇品旭
王嘉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智賴美杏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
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原告起訴狀內未附有向保證人即被告賴美杏催繳之存證信函
(含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是否業
曾向保證人賴美杏催繳;另原告固提出前曾向被告李文智
繳之存證信函,然未檢附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本院
無法確認被告是否已受通知。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
出上開文件到院。
二、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提出之歲入預算收繳憑單,本件原告似曾
與被告達成分期清償之協議,此為兩造賠償契約重要文件,
如有此協議,務請原告一併提出相關分期清償之協議資料。
三、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李文智(Z000000000)、賴美
杏(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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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