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87號
PTDA,111,交,87,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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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87號
原 告 洪慧芳


蕭義龍
上列原告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 條、第105 條
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查:
㈠、請原告先確認欲進行行政訴訟之案件為何?是否僅有交通
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1年6月16日82-V00000000號裁
決書?若是,應以受處分人洪慧芳為原告,若欲委任他人
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受任人為律師或與原告三等親內親
屬之證明資料;及填寫訴之聲明為原處分撤銷,說明撤銷
理由之起訴狀過院(並提出繕本一份)。若同一人尚有其他
罰單欲一併打官司,亦請提出裁決書,並說明欲撤銷罰單
之理由。此外,並請將非罰單受處分人之當事人自原告身
分撤回。
㈡、若有其他與交通罰單無關之部分欲提起訴訟,請說明訴之
聲明及事實理由。本院將視原告補正之內容核定裁判費用
,以利後續程序進行。
㈢、倘原告未於期限內就上開內容為補正,本院將直接駁回訴
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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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