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43號
PTDV,111,補,443,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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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陳奮能
被 告 陳奮成
陳冠亦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而上開土地之面積為1470.7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及原告之應有部分
各為3分之1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70,720元【計
算式:公告土地現值×面積×原告有應有部分,1000×1470.72
×1/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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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