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36號
PTDV,111,補,436,202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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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李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明富律師
被 告 李耀進
李耀
李耀隆
李宗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原告之應有部分均為
2分之1等情,有民事起訴狀、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88,977元【計算式
:土地現值總和×原告應有部分,(0000000+0000000+000000
0)0/2=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60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均坐落屏東縣長治鄉)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地價 (元/平方公尺) 土地現值 (新臺幣) 1 水源段1135地號土地 389.63 6,900 2,688,447元 2 水源段1137地號土地 157.99 6,900 1,090,131元 3 水源段1140地號土地 318.75 6,900 2,199,375元 土地現值: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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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