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20號
PTDV,111,補,420,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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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20號
原 告 高文鑌
高文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連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優先承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
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之交易價額,據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計
算裁判費(最高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8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萬4,374元(即買賣價
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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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