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謝素貞
戴意定
戴秀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
二、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
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
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訴外人戴宏定之債
權人,起訴請求代位戴宏定就其被繼承人戴明枝之遺產辦理
繼承登記,並代位戴宏定起訴請求分割戴明枝之遺產,則以
戴明枝全部遺產之價額(詳如附表所示)及戴宏定之應繼分
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89,368元【計
算式:土地及建物現值總和×應繼分,(0000000+396600)/4=
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
5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830元,尚應補繳8,92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均坐落屏東縣)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公告地價 (元/平方公尺) 土地現值 (新臺幣) 1 林邊鄉光林段577地號土地 469.89 5分之1 8,500 798,813元 2 林邊鄉仁和段148地號土地 252.7 10分之1 11,636 294,042元 3 林邊鄉仁和段153地號土地 91.37 全部 9,500 868,015元 4 佳冬鄉佳和段1545地號土地 960 全部 1,000 960,000元 5 佳冬鄉佳和段1546地號土地 1,380 全部 1,000 1,380,000元 6 佳冬鄉佳和段1547地號土地 1,260 全部 1,000 1,260,000元 合計 5,560,870元 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附表二:
房屋建號 (坐落屏東縣) 門牌號碼 (坐落屏東縣) 課稅現值 (新臺幣) 林邊鄉仁和段45號建物 林邊鄉仁和村中林路13-1號 39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