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47號
PTDV,111,聲,47,202208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王敦明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 對 人 王冠丰(原名:王凱杰王凱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95萬2007元後,本院111年度 司執字第2185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2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 調解成立、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二、聲請人供擔保4萬6410元後,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860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1年度補 字第32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調解成立、和解 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 第21859號、第2186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依序稱系 爭執行事件1、系爭執行事件2),就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所查封之財產,聲請人已依法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因該財產為聲請人所有,如經拍賣, 將來勢難以回復原狀。故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停止執 行等語。
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 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 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 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 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 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 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 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判意旨參見)。
三、經查:
(一)系爭執行事件1係相對人土地銀行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 1196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 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債權金額為439萬3878元,有本 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185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卷可佐,



可信為真。
(二)系爭執行事件2係相對人土地銀行持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 180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其債權金額為27萬8461元,亦有本院 111年度司執字第2186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卷可佐,可 信為真。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查封之財產為其所有,而向相對人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現繫屬本院111年度補字第326號第三人異 議之訴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土地銀行因本件停止執行所受之可能損失 ,應係其未能即時取償期間之利息損害,因此: 1、土地銀行於系爭執行事件1之債權金額為439萬3878元,屬 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 定,民事第一審審判案件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 審為1年,合計為4年4月。以此預估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土地銀行執行延宕之期間,按 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土地銀行於訴訟審理期間,因停止執 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為95萬2007元【計算式:00 00000元×5%×(4+1/3)年=952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院認聲請人供擔保金額應以95萬2007元為適當,聲 請人為土地銀行就執行事件1提供上開擔保金額後,得就 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部分停止執行。
2、土地銀行於系爭執行事件2之債權金額為27萬8461元,屬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規定,第一、二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4個 月、2年,以此推估聲請人因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獲 准停止執行致執行延宕期間,合計3年4個月,按法定週年 利率5%計算土地銀行於訴訟審理期間,因停止執行而未能 即時受償之可能損害為4萬6410元【計算式:278461元×5% ×(3+1/3)年=4641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院認 聲請人供擔保金額應以4萬6410元為適當,聲請人為土地 銀行提供上開擔保金額後,得就相對人聲請執行之部分停 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