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蘇文毅
相 對 人 蘇錦聯(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伊父蘇錦聯於民國111年2月15日因急性腦梗塞,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蘇錦聯為受監 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蘇錦聯業於111年6月30日不幸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蘇錦聯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 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