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江佳翃即江全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恆春分局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江佳翃即江全保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以111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1年6月24日 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 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 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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